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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及竞赛奖励办法补充规定(舟民龄[2024]2号)

更新时间:2025/1/11 11:52:32

[转]舟山市民政局、舟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舟山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及竞赛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舟民龄[2024]2号)

  各县(区)民政(社)局、财政局,新城、普朱管委会社发局、财政局:

  现将《舟山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及竞赛奖励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0日

舟山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及竞赛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为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进一步推进养老护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舟民龄〔2024〕1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舟山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及竞赛奖励办法》(〈舟民福〔2023〕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作适当补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二级/技师等级之上增设“养老护理资深技师”,申报条件如下: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

  (二)须持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3年以上,并从事养老护理相关职业工作。

  (三)在浙江技能大赛及其他省级竞赛以上获奖的养老护理员,并持有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养老护理资深技师”。

  (四)市养老护理技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可直接认定为“养老护理资深技师”。

  第二条 给予“养老护理资深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不再重复享受原“二级/技师”的特殊岗位津贴),由同级财政全额予以保障,津贴补助程序参照原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办法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本文源自:舟山市民政局网站https://www.zhoushan.gov.cn/art/2024/11/4/art_1229028871_730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