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安庆市民政局、安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民社救字[2024]4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社发局: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救助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88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42.50元/月·人。
(二)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保障其衣食住用等基本需要。特困人员护理补贴用于保障其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需要。
(三)城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其中:集中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965元/月·人、579元/月·人、78元/月·人,分散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676元/月·人、386元/月·人、58元/月·人。各县(市)可根据省、市相关规定,自行分档制定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四)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暂不调整。
二、工作要求
(一)上述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要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二)基本生活保障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其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资金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集中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开支。
(三)承担特困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对象托养等多类服务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类型实行独立分账核算。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零花钱,由供养服务机构按月发放,一般不超过本市当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10%。
(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应向提供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支付,不得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
安庆市民政局
安庆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4日
(本文源自:滁州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anqing.gov.cn/public/4018569/200712156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