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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福利保障政策申请审批流程的意见(滁民办[2024]22号)

更新时间:2025/1/11 11:35:52

[转]滁州市民政局、滁州市财政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福利保障政策申请审批流程的意见》的通知
(滁民办[2024]2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儿童福利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福利保障政策申请审批流程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民政局 滁州市财政局2024年10月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福利保障政策申请审批流程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孤儿基本生活等福利保障工作,做到精准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民儿童函〔2022〕159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方案》(皖民办字〔2022〕37号)《“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皖民儿童函〔2023〕79号)《关于持续加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民儿童函〔2024〕16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助学、“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等福利保障政策申请审批流程提以下意见:

  一、明确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有关事项

  (一)认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等纳入孤儿基本保障范围:

  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以下两类: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2)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另一方符合(1)有关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二)情形界定。对认定中有关情形按以下方式进行界定:

  1.失去父母(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2.查找不到生父母。包括失踪(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弃婴(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和弃婴(儿)DNA比对信息)、打拐解救儿童(公安机关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3.重残。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4.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对相关重病情形进行核实的,应联合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当事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材料)。

  5.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6.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7.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8.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申请审批流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分别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审批:

  1.孤儿。按照“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审批”的流程办理。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报《滁州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2)查验(审核)和确认(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并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同步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民政审批”的流程办理。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报《滁州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

  (2)查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3)确认(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认(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滁州市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3),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完成审批,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

  (四)保障标准。集中养育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700元;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300元,其中,对在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本意见印发后提标的,按新标准执行)。

  (五)资金保障。区域型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不含机构代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市级财政负责;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区域型儿童福利机构代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非区域型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县级财政负责。

  二、把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政策

  (一)“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1.资助对象。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且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2.申请流程。散居孤儿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集中养育孤儿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助学申请表(附件4),并按规定提供有关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乡镇(街道)或儿童福利机构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完成初审后报辖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3.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10000元助学金。

  4.资金保障。中央彩票公益金全额资助。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项目

  1.资助对象。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且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2.申请流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助学申请表(附件5),并按规定提供有关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乡镇(街道)或儿童福利机构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完成初审后报辖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3.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6000元助学金。

  4.资金保障。县级财政负责。

  (三)18周岁以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项目1.资助对象。对已被认定为孤儿或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但未满18周岁,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2.申请流程。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集中养育孤儿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助学申请表(附件6),并按规定提供有关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乡镇(街道)或儿童福利机构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完成初审后报辖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3.资助标准。区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学年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助学金。

  4.资金保障。县级财政负责。

  三、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要求

  1.资助对象。0—18周岁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2.资助范围。孤儿在“明天计划”定点医院因医疗、康复等产生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3.资助标准。孤儿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在1000元至10万元之间的,按医疗收据据实结算;自付部分超过10万元的,按个案单独申报;自付部分不足1000元的,不予资助。

  4.办理流程。符合“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按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1)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由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填写《“明天计划”资助申请审核表》(附件7)报市“明天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散居孤儿申请“明天计划”项目资助,由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资助申请,县级民政部门作为填报单位填写《“明天计划”资助申请审核表》,报市“明天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核。市“明天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所辖县(市、区)民政局及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报送的《“明天计划”资助申请审核表》,并建立巡诊筛查和疑难重症会诊机制,定期组织定点医院的医疗专家赴各地筛查评估。

  (3)经费结算。每年12月31日前,各地在定点医院已完成的诊疗、康复以及体检的有关费用,列入本年度结账范围。

  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进行结算的,应提前向市“明天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在次年3月中旬前完成资金结算。

  5.资金保障。由省级资金保障。

  四、相关要求

  (一)完善认定方式。因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身份不明、信息缺失等原因,造成相关职能部门难以出具死亡、失联等文书,也无法进行信息比对的,采取“个人承诺+邻里佐证+村(居)证实+乡镇(街道)查验+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认定。对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 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通过以上方式认定并纳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在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时,乡镇(街道)上传材料时要全面、准确,各县(市、区)民政部门重点审核材料的完整性。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的通知》(皖民儿童字〔2024〕14号)要求,加强与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司法、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对接,定期进行数据采集、共享和比对工作。对初步比对符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开展入户走访,经核实符合条件且本人或其监护人愿意申请的,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本人或其监护人要求主动放弃的(含主动放弃助学、助医等政策),应与其签订《主动放弃承诺书》(附件8);对初步比对发现保障对象死亡、户口迁移、超龄等不再符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的,经入户走访核实后,要及时退出保障。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督促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落实定期探视走访要求,主动发现“应保未保”“应退未退”情况,并按规定纳入或退出保障范围。

  (三)强化政策衔接。纳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能重复享受特困、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对退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后,符合特困、低保等其他社会救助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做好衔接,协助其申请办理。

  (四)严格资金管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助学、医疗等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严格落实省民政厅《关于持续加强“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本意见要求,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金管理,尤其是要准确把握中央福彩公益金资助范围,由县级资金保障的助学工程项目要与中央资金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五)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综合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加大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助学以及医疗保障等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要注重政策宣传的针对性,确保符合相关保障条件的儿童及其监护人及时知晓有关政策。

  本意见未明确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文件执行。本意见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源自:滁州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chuzhou.gov.cn/public/2681663/11124834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