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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惠民殡葬提升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滁民办[2024]2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市火化殡仪馆、市公墓管理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惠民殡葬提升行动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民政局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滁州市惠民殡葬提升行动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惠民殡葬提升行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惠民殡葬提升行动,增加惠民项目,提高惠民标准,简化申请流程,加强收费管理,全面推行绿色殡葬、生态殡葬,积极倡导丧事活动节俭化、文明化、生态化,进一步建立健全“兜底线、全覆盖、更便民”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体系,实现基本殡仪服务费用全免,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实施内容
(一)优化惠民殡葬政策。
1.扩面惠民对象。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逝者,免除6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1)具有滁州市户籍或者在滁州市常住;
(2)在滁州市域范围的殡仪馆火化;
(3)在逝者户籍地或者常住地或者死亡地殡仪馆火化;
(4)家属承诺火化后不进行装棺再葬、散埋乱葬等违反殡葬管理规定行为。
2.增加免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6项基本殡葬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增加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使用普通殡葬专用车且不跨县域接运);
(2)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
(3)告别厅租用(惠民告别厅);
(4)遗体火化(使用平板炉火化);
(5)骨灰寄存(存放期限一年以内);
(6)骨灰盒使用(惠民骨灰盒,含骨灰袋)。
3.优化申请流程。按照“家属申请、殡仪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流程进行。
(1)申请。符合条件的惠民对象身故后,其家庭成员或其他委托人(单位)到符合规定的殡仪馆填写《滁州市惠民殡葬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合法安葬承诺书》(附件2),并提交死亡证明、逝者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材料(非滁州市户籍的,须提供居住证、学生证、军人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2)审核。殡仪馆负责对惠民殡葬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在本殡仪馆火化符合惠民殡葬减免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直接在费用结算时给予免除;对在本殡仪馆火化不符合惠民殡葬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经办人惠民殡葬政策和不符合原因。
(3)审批。殡仪馆按“一人一档”的要求,将《审批表》及其他材料整理归档后,定期汇总并填报《滁州市惠民殡葬申请审批汇总表》(附件3)后,送至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批后,及时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相关资金拨付给殡仪馆。
4.明确资金保障。符合惠民对象条件免除的6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火化殡仪馆所在地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对符合惠民对象条件、在“滁州市火化殡仪馆”火化,但户籍地和常住地均不在琅琊区或南谯区的,由死亡地的区级财政负责)。其中,市级财政与琅琊、南谯两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承担。
(二)完善安葬奖补制度。
1.奖补对象。对具有滁州市户籍或者在滁州市常住的逝者,其亲属自愿在经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选择节地安葬方式或生态安葬方式的。
2.奖补标准。分为节地安葬奖补和生态安葬奖补,具体标准如下:
(1)节地安葬奖补。将骨灰长期安放在骨灰堂、墙、廊等立体安葬设施格位中的安葬方式,按每位逝者5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对特困、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现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免费提供格位存放,不再给予奖补)。
(2)生态安葬奖补。将骨灰装入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埋入土中,并在安葬区域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绿化,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安葬方式的,按每位逝者20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将骨灰撒海、撒江等不保留骨灰安葬方式的(由市级民政部门统一定期组织),按每位逝者30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同时免除两名随行家属住宿、往返路费)。
3.办理流程。按照“家属申请、殡葬服务机构受理、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流程进行。
(1)申请。符合条件的逝者遗体火化后,到符合骨灰安葬(放)条件的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可直接向负责骨灰安葬(放)的殡葬服务机构提出奖补申请,填写《滁州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领表》(附件4,以下简称“《申领表》”),提供《节地生态安葬知情同意书》(附件5)、逝者火化证明、骨灰安葬(放)证、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材料(如逝者非滁州市户籍的,须提供居住证、学生证、军人证等证明在滁州市常住的有效证明材料;如申请人为被授权人,还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材料)。
(2)审核审批。殡葬服务机构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在《申领表》签署机构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报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发放奖补资金。县级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每季度进行梳理汇总,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一次性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特殊情形的申请审批流程。对将骨灰撒海、撒江等不保留骨灰安葬方式的,可将逝者骨灰盒免费在殡仪馆(骨灰堂)寄存,并向殡仪馆(骨灰堂)提出奖补申请,负责受理申请的殡仪馆(骨灰堂)按上述流程报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自行保管逝者骨灰盒的,可直接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后,由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市级民政部门根据全市海葬、江葬等申请情况,定期组织集体海葬、江葬等活动。完成集体海葬、江葬后,县级民政部门在当季度完成奖补资金的发放。
4.资金保障。节地生态奖补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市级民政部门集中组织的海葬、江葬所需的活动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规范殡葬收费管理。
1.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管理。殡仪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实行政府定价;与殡仪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包括遗体收殓、卫生消毒、化妆整理、告别厅租用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殡仪服务和丧葬用品(骨灰盒、寿衣、花圈等)要按照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不高于市场同类价格水平的原则自主确定。严禁殡仪馆拆分项目收费;变相附加收费;巧借、滥用“清单”“套餐”等形式强制搭售、捆绑收费。对满足少数群众特需的殡仪延伸服务收费和丧葬用品市场价格明显过高的,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殡仪馆降低特需服务收费标准和自营丧葬用品价格,合理平抑过高价格。
2.规范安葬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公益属性,不得交由私人承包经营,墓穴(格位)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刻碑等延伸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村级公益性公墓墓穴(格位)收费标准可参照本乡镇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具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向村民公开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经营性公墓墓位(格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民政部门要加强经营者定价行为的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
3.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殡葬服务机构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举报电话等内容,由丧属(丧事承办人)自愿选择,并依法依规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协议)。收费公示必须全面、准确,要明确区分基本服务、重要延伸服务和特需延伸服务,准确描述服务内容和产品特征,收费标准和价格变更必须及时公示。殡葬服务机构要使用规定票据收费,严禁多收少开、开具虚假票据等行为。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惠民殡葬提升行动,是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切实减轻群众殡葬支出负担、实现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民的重要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应有之义;是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深化殡葬改革、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内在动力。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惠民殡葬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各类保障,严格落实惠民殡葬提升行动各项政策要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完善管理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各殡仪馆每月要对本殡仪馆火化人员名单根据户籍地进行分类整理,月底前反馈至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加强跟踪管理,各县(市、区)要指导村(社区)对骨灰去向进行全流程管理,对未履行《合法安葬承诺书》有关内容,进行装棺再葬、散埋乱葬等违反殡葬管理规定行为的,在依法依规进行整治的同时,应及时追回惠民殡葬减免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各级民政、财政要根据本地免费项目成本测算,适时调整惠民殡葬补助标准,并将相关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确保及时兑现有关惠民、奖补政策(滁州市火化殡仪馆根据实际火化遗体数量,每季度与琅琊区、南谯区结算一次相关资金)。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定价管理,民政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殡葬服务机构乱收费问题线索,及时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核实和惩戒。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利用宣传单、服务卡、公示墙以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形式,主动将惠民殡葬提升行动有关政策、惠及人群、减免奖补方式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扩大政策知晓度,不断提高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要充分发挥惠民殡葬政策的综合社会效益,将其与推行生态殡葬、倡导移风易俗结合起来,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引导,带动形成遗体火化普及、节地生态安葬、文明简办丧事等,营造推动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城市公益性公墓通过设置纪念碑等设施,篆刻本地遗体捐献者以及采取海葬、江葬等生态安葬方式人员姓名,为逝者亲属提供寄托哀思渠道,在全社会倡导生态安葬方式。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附件:1-4【查看】
1.《滁州市惠民殡葬申请审批表》
2.《合法安葬承诺书》
3.《滁州市惠民殡葬申请审批汇总表》
4.《滁州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领表》
5.《节地生态安葬知情同意书》
(本文源自:滁州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chuzhou.gov.cn/public/2681663/111248776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