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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调整部分社会救助及补贴标准的通知(合民[2024]75号)

更新时间:2025/1/10 9:02:39

[转]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社会救助及补贴标准的通知
(合民[202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7月1日起,我市城区低保标准调整为934元/月/人,县域低保标准调整为891元/月/人;城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9779元/年/人,县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3900元/年/人,照料护理标准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12360元/年/人、7416元/年/人、989元/年/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8652元/年/人、4944元/年/人、742元/年/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550元/月/人;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调整为280元/月/人,三、四级调整为187元/月/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调整为280元/月/人;高龄津贴标准为:80-89周岁老年人120元/月/人,90-99周岁老年人255元/月/人,百岁以上老年人630元/月/人。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遵照上述标准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3日

(本文源自:合肥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hefei.gov.cn/public/14161/1107807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