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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困难精神残疾人集中托养实施办法(舟民福[2024]5号)

更新时间:2025/1/11 11:46:33

[转]舟山市民政局、舟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舟山市困难精神残疾人集中托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民福[2024]5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新城、普朱管委会社发局、财政局,定海区第三社会福利院:

  现将《舟山市困难精神残疾人集中托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4年5月31日

舟山市困难精神残疾人集中托养实施办法

  为全面推进我市公共服务一体化工作,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精神残疾人基本权益,提升困难精神残疾人福利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改善困难精神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和生存环境,减轻困难精神残疾人家庭负担,帮助困难精神残疾人共享社会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先兜底、后自费,先从紧、后放宽”的原则,定海区第三社会福利院作为民政所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负责承担全市困难精神残疾人集中托养工作,坚持需求导向,不断提高托养服务覆盖率和满意度。到2024年底,实现全市有需求的困难精神残疾人集中托养覆盖率达100%。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多元化促进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做到有需求的困难精神残疾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应收尽收、应管尽管”。

  ——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主导推动,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定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形成合力,高效落实。

  ——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模式。

  四、政策措施

  (一)托养对象

  托养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特困人员、低保低边家庭中年满18周岁具有舟山户籍的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人;

  2、经专科医院评估,病情稳定、适应集体生活并具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

  3、常规体检合格,非基础性疾病进展期,无需连续治疗或深切治疗,无传染性疾病;

  4、无其他不符合入住的情况。

  (二)托养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困难精神残疾人集中托养,应当由困难精神残疾人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供特困人员、低保低边家庭或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相关证明。

  2.受理。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评估。乡镇(街道)应当告知通过初审的申请对象到定海区第三社会福利院委托的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精神风险评估。定海区第三社会福利院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困难精神残疾人监护人及乡镇(街道)联系人。

  4.办理。定海区第三社会福利院对已通过评估并符合入住条件的困难精神残疾人,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签订入院审批表及服务合同。

  (三)托养标准

  托养费由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组成。

  1、低保低边家庭中的精神残疾人,收费标准根据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扣除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边缘生活补助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府补助金后,不足部分由精神残疾人属地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2、精神残疾人纳入特困集中供养人员的,收费标准参照《舟山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实施办法》(舟民救〔2024〕5号)执行;

  3、精神残疾人为长期滞舟流浪乞讨人员纳入特困人员的,收费标准参照《舟山市社会救助工作联系会议专题会议纪要》(〔2022〕2号)执行。

  (四)补助标准

  1、床位费。床位费为8000元/人/年,按照上年度预留床位数,资金由市财政统筹省市公共服务相关资金给予集中统一保障。

  2、补助费。为鼓励全市困难精神残疾人在定海第三福利院进行集中供养,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按照月均入住人数对定海第三福利院运营情况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给予保障。月均入住人数达到180人(含)以上的,补助30万元/年;月均入住人数达到140人(含)-180人的,补助20万元/年;月均入住人数达到100人(含)-140人的,补助10万元/年。

  3、其他费用。定海区第三社会福利院涉及重大建设项目或大额设备购置等,需提出建设或采购申请,经市财政、市民政核定后酌情给予补助。

  (五)供养规范管理

  1、机构管理

  (1)人员配备。定海区第三社会福利院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备必要的管理、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每个托养区结合实际情况配备不少于5名的工作人员。

  (2)规范入住。定海区第三社会福利院根据托养对象家庭困难程度,梯度接收精神残疾人,确保特困集中供养人员中的精神残疾人和有入住意愿的低保低边家庭中的重度精神残疾人优先入住。各地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前汇总下年度预留床位数,并函告定海区第三社会福利院。

  2.服务管理

  (1)机构服务。定海区第三社会福利院为收住的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农疗工疗、文化娱乐等服务,提供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丰富日常生活和精神生活。推动建立与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互动直通机制,实现困难精神残疾人治疗和康复有效对接。对机构内精神康复人员非公益性劳动给予相应报酬。

  (2)社会力量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困难精神残疾人康复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社工等形式,依托探访关爱活动、“精康融合行动”等方式,拓展社会化服务范围,提高康复服务水平,积极营造关心关爱精神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承担主管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发挥统筹作用,确保工作实效。积极协调各级财政、卫健、残联等部门共同参与,合力推进困难精神残疾人康复工作。

  二是规范服务,精心实施。定海区第三社会福利院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确保全市有集中康复托养需求的困难精神残疾人享受应有的生活保障和医疗康复服务。

  三是注重绩效,严格管理。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优化信息共享、加强基础摸底,根据评估先行、自愿入住、应住尽住的基本原则,积极做好困难精神残疾人集中托养工作;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困难精神残疾人集中托养工作落实情况的绩效管理,对困难精神残疾人集中托养的服务保障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本文源自:舟山市民政局网站https://www.zhoushan.gov.cn/art/2024/6/4/art_1229028871_657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