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关于调整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淮民[2024]63号)
[转]淮南市民政局、淮南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淮民[2024]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4年度市辖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做调整,继续按2023年度标准执行。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24年度市辖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做调整,继续按2023年度标准执行。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965元、579元、78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676元、386元、58元。
三、执行时间及要求
以上调整的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凤台县、寿县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新标准,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发放。
淮南市民政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8日
(本文源自:淮南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huainan.gov.cn/public/118319844/126038767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