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淮南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印发《淮南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民[2024]68号)
各县(区)民政局、教体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残联:
根据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工作,现将《淮南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民政局 淮南市教育体育局
淮南市公安局 淮南市司法局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淮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淮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9月3日
淮南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保护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合法权益,促进其融入社会,自强自立,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民政部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暂行办法》(皖民儿童字〔2022〕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适用本实施细则;对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毕业后适用本实施细则;对年满18周岁在部队服役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退役后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置包括社会化安置和集中供养安置。对有能力进入社会工作和生活的成年孤儿,进行社会化安置;对不具备社会化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转入本级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特困供养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第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6个月内对其是否具备回归社会的劳动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以及精神状况、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仍在校就读的安置对象,待其毕业、退学等不再就读后1个月内进行评估。评估由其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经综合评估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成年孤儿,可以进行社会化安置;不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成年孤儿,应进行集中供养安置。
第六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视为具备一定独立生活能力:
(一)无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
(二)生活可以自理,即无需他人照料能够独立(或借助轮椅等器械)处理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事务。
(三)有独立思考和理解表达能力。
第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视为具备一定社会适应能力:
(一)能够独立进行消费、投资等基本经济活动,有一定的理财能力。
(二)有基本的社会交往能力,能较好地处理人际系。
(三)有基本的情绪管理能力,能够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
(四)有基本的劳动能力,通过培训能够选择从事某种职业。
(五)有基本的安全防范和个人保护能力,遇到突发情况时有紧急避险意识。
第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则,提出安置方案,并报机构所属民政部门会同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批。
安置方案原则上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前1个月内完成,对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服役等孤儿应待其毕业、退学或退役后3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 在淮南市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市儿童福利院)跨县(区)域养育的成年孤儿,原则上由市儿童福利机构制定具体安置方案,报市民政局会同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30日内完成审批。对主动要求回捡拾地或原户籍地安置的成年孤儿,由市儿童福利机构提出安置建议,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孤儿捡拾地或原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安置经费由市级统一结算),安置地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30日内完成安置方案审批。
第十条 对符合社会化安置条件的成年孤儿,作出安置批复的民政部门将安置方案和审批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协调同级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医保、残联等部门,相关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
(一)就业。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实现就业,民政部门配合人社部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孤儿意愿,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对有就业能力的,纳入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在公益性岗位予以过渡性安置。对自主就业或创业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培训等支持和帮助。
(二)住房。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优先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为符合条件的城镇成年孤儿设立绿色通道,优先采取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住房保障。
(三)户籍。户口迁移遵循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所有权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的,在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接收安置的乡镇(街道)所属公共集体户落户;有就业单位的,可选择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
(四)社会保障。做好承包土地、林地或宅基地被征用的农村籍成年孤儿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根据成年孤儿意愿帮助其参加社会保险。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依法确认农村籍成年孤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充分保障其农村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六)退役后安置。成年孤儿参军退役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接收安置。
(七)安置经费。对市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安置的成年孤儿,按照上一年度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月保障标准的24倍,发放一次性安置补贴。安置经费用于补助安置对象基本生活、基本医疗保险、租住房屋、购买生活必需品等费用。
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安置经费的管理,建立支出台账,专款专用,具体发放方式由儿童福利机构研究确定,报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儿童福利机构与安置对象签订协议。
第十一条 对集中供养安置的成年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应与接收安置的本级社会福利院、其他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等机构进行移交。完成移交后,接收成年孤儿安置的福利机构应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帮助成年孤儿申请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第十二条 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成年孤儿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安置任务落实到位。
(一)民政部门会同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完善安置政策、审定落实安置方案、研究解决安置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关爱帮扶成年孤儿等工作;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做好成年孤儿身体状况评估、安置方案拟制、档案资料完善、遗留问题处理、办理离院手续等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成年孤儿继续教育、退役成年孤儿复学等政策,指导学校推荐就业创业。
(三)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成年孤儿户口迁移入户登记。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对成年孤儿的民事行为能力等司法鉴定,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五)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的资金保障工作,原则上从地方提取的福彩公益金中安排并统筹列入年度预算。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成年孤儿劳动就业能力鉴定等,负责成年孤儿就业创业服务及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成年孤儿合法劳动权益。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成年孤儿住房保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优先予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农村权益保护。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成年孤儿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落实,协助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
(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成年孤儿安置前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无缝衔接。
(十一)残疾人联合会配合将残疾成年孤儿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按规定享受惠残政策。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残疾成年孤儿提供就业援助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设立5年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过渡期,自成年孤儿实际离院日期起算。社会安置过渡期内,儿童福利机构每年对安置对象至少开展1次适应社会生活状况评估。
对经评估确实无法融入社会生活的安置对象,儿童福利机构及时报告作出社会安置批复的民政部门,申请重新安置。
第十四条 进行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在过渡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经儿童福利机构评估并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可安置到相应的集中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户籍问题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协商公安部门统筹解决,剩余的安置补贴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一)意外致残或患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安置到社会福利院或其他提供照料安置服务的机构。
(二)存在自残或伤害他人行为,有轻生倾向或行为,经三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送到相应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三)其他不适合社会化安置的。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儿童福利机构已安置的成年孤儿,不再适用本实施细则。
附件:1-3【查看】
1.淮南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联席会议成员名
2.淮南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申请表
3.淮南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集中供养安置申请表
(本文源自:淮南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huainan.gov.cn/public/118319844/126038927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