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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成民规[2024]2号)

更新时间:2025/1/7 19:00:02

[转]成都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成民规[2024]2号)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

  为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成都市民政局制定了《成都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已经第18届第36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

  2024年6月17日

成都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规〔2023〕5号)以及《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民发〔2021〕1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支出性等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法解决,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服务人口(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保障。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临时遇困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三)坚持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与其他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成都市民政局是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市临时救助工作。

  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经办机构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据本工作规程开展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确认和救助金发放等工作。

  镇(街道)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初审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可依照程序委托镇(街道)审核确认本级临时救助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管理,对审核确认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委托审核确认程序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第六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近12个月内其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低保边缘有关规定。在申请前6—12个月内,因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50%,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情形。主要包括:

  (一)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学龄前教育期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书本费等学杂费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产生的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各类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吃、穿、住、行、医、养、葬等)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第七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救助情形。主要包括: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家庭和个人发生重大变故,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帮扶过程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规程中所述“家庭成员”,是指下列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本工作规程第六条、第七条相应情形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临时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位。

  必要时,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现金形式发放,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确认或合影,一并纳入临时救助档案。通过紧急程序审批的临时救助,救助金可由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供养机构的经办人员先行垫付,之后将救助金拨付给为其垫付救助金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供养机构的经办人员。

  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现金形式发放救助金:

  (1)救助对象无银行账户或无法确定其银行账户的;

  (2)救助对象身体行动不便或智力精神存在问题,无法支取银行存款的。

  (二)发放实物。县级民政部门、镇(街道)经办机构可与有资质的超市、旅舍等签订合作协议,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以“跟进救助”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物资、提供临时住所。发放实物参照通过紧急程序审批的临时救助程序实施。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发放救助金或实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认定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可以直接认定,不再重复提供资料;对需要申请低保、特困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第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统筹考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采取“跟进救助”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按每天、每周等救助周期,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发放实物标准参照临时救助金折价计算。

  (一)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刚性支出及负担情况,原则上按照人均当地月低保标准1-6倍一次性给予救助;救助后仍未纾困的,帮助申请低保或认定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已享受低保的,可视情况调整补差。

  (二)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原则上按照人均当地月低保标准1-3倍一次性给予救助。

  对不超过500元的小额临时救助(社区快速救助),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审议通过,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在72小时内直接发放。

  发放实物救助的,可以1周(7天)为救助周期,按80元/天的标准,在签约的超市或旅舍提供食物、临时住宿等,实物救助原则上不超过1周(7天)。

  (三)家庭年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临时救助标准年度上限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

  第十一条 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十二条 提出申请。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支出性等困难,可以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的镇(街道)经办机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平台(“成都救助通”、“天府市民云”等)提出申请。

  申请可以是本人,也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等其他主体代为提出申请。

  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十三条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字确认。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家庭成员(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委托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家庭(个人)申请临时救助承诺授权书;

  (三)家庭(个人)必需支出增加,或家庭(个人)遭遇急难情况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材料;

  (四)为进一步了解核实家庭状况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四条 依申请受理。镇(街道)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人通过现场或互联网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急难型救助,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已经签署家庭(个人)申请临时救助承诺授权书的,可以先行受理、容缺办理。

  第十五条 主动发现受理。镇(街道)经办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提供的有效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第五章 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适用一般程序,应当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相关要求开展审核确认。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适用紧急程序,可以简化一般程序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初审公示等。

  对于事实清楚、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临时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审核确认手续。

  第十七条 调查核实。镇(街道)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报告。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原则上参照当地低保、低保边缘有关规定执行。

  (一)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人家庭或个人已纳入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或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建档困难职工的,可不再单独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其他申请家庭或个人按承诺授权,原则上参照办理低保、认定低保边缘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家庭全体或部分成员无户口的,对其个人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了解家庭临时遇困的具体情况,结合“一事一议”协调机制评议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临时救助。

  (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至少由2名人员参加,到申请人家中或者住所等了解其临时遇困的具体情况。入户调查可委托第三方和村(居)民委员会实施。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地(急难发生地)或单位,通过走访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群众、物业管理公司等,了解申请人家庭临时遇困的具体情况。

  (四)其他调查方式。包括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民主评议或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调取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初审公示。镇(街道)经办机构应当在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情况、申请事由和初审意见等,公示期不得低于5天。涉及未成年人的,无需公示其身份信息。

  公示期有异议的,应当再次核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公示情况、拟审核确认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九条 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街道)经办机构拟审核确认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并明确救助方式和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审核确认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镇(街道)经办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受托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民政部门可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临时救助申请办理进行实地和线上抽查。镇(街道)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临时救助,应当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户籍地、居住地和急难发生地的镇(街道)经办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工作。

  第二十条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般程序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确认手续;紧急程序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确认手续。因复核需要,或有疑问、有异议组织再次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因申请人在救治过程中去世或无法恢复意识且无法查找家人等原因不能补齐相关手续,镇(街道)经办机构已实施先行救助的,可在履行救助职责后,将照片、视频等佐证资料及书面情况说明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第二十一条 结果公示。申请人家庭获得临时救助人数、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在成都市民政局、县级民政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果应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临时救助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拒绝签署承诺授权书,或者拒绝配合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基本生活临时遇困现实状况的,县级民政部门和镇(街道)经办机构可以中止审核确认程序,不予救助。

  第二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镇(街道)经办机构应当分别对临时救助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按照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第二十四条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和个人,同时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家庭和个人,同时符合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补齐资料后再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认定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料齐全的,可不用重复提交。

  第六章 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金分配。临时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市与区(市)县共同事权范围,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予以安排。市级统筹中央、省补助资金,与第一档地区(成都东部新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按6:4比例分担,与第二档地区(四川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按3:7比例分担,与第三档地区(成都高新区)按1:9比例分担。年末上级资金及指标结余将在第二年资金分配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管理按照《成都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测算下年度所需资金,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临时救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镇(街道)人口数量,按照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根据上年度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下放相应资金至镇(街道),并给予村(居)民委员会一定使用额度,专门用于周转发放急难型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社区快速救助),提高资金发放效率和临时救助及时性。

  鼓励县级民政部门、镇(街道)设立“救助帮扶关爱”基金,结合临时救助等共同解决居民身边“急难愁盼”问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绩效管理。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对临时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执行完成后,县级民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自评,并向市民政局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政策、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核实、审核确认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三十条 经办人员不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采取虚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救助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临时救助资金、物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中明确适用的政策文件有关规定如有调整,从其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成民发〔2022〕3号)同时废止。

(本文源自:成都市民政局网站https://cdmzj.chengdu.gov.cn/gkml/xzgfxwj/125475655999763251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