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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2024年12月13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25/1/7 17:57:51

[转]泸州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2024年12月13日起施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和《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24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4〕125号)要求,为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全市7个区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788元。

  (二)全市7个区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580元。

  二、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一)全市7个区县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1025元。

  (二)全市7个区县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754元。

  (三)全市7个区县的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10元)。

  三、相关要求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省市低保、特困供养规程相关规定,继续完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措施。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救助金额;对批准的城乡特困人员按标准实行定额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金通过泸州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按月足额发放。

  本文件自2024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4年7月1日至文件印发施行之日期间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本文件执行。《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泸市民发〔2023〕109号)同时废止。

  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泸州调查队

  2024年12月13日

(本文源自:泸州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luzhou.gov.cn/zwgk/lzyj/bmwj/zdzc/content_105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