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德阳市绿色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
(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全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减轻群众办丧负担,全面建成覆盖全民、统筹城乡、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殡葬保障体系,基本实现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等十六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文)、《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川民发〔2019〕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绿色惠民殡葬政策,是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以保障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需求、鼓励绿色低碳节地的生态安葬方式为目的保障或奖补政策,主要包括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政策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
第二章 政策对象及认定标准
第二条 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政策的对象是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死亡且具有德阳市户籍,并在四川省内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人员,各县(市、区)、经开区可根据实际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政策对象。
第三条 节地生态安葬政策的奖补对象是采取节地生态方式处理骨灰或遗体,且为德阳市户籍人口中的下列困难人员:
(一)特困供养对象;
(二)低保对象;
(三)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四)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五)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六)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节地生态安葬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具体认定标准:
(一)骨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碑;
(二)骨灰播撒,不留坟头,不立碑;
(三)骨灰进行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留坟头,不立碑;
(四)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骨灰寄存协议,并承诺寄存期满后,不保留骨灰,由殡葬服务单位对骨灰进行处置。
(五)在公墓采用壁葬方式安置的,壁葬面积不得大于0.3×0.4㎡。
(六)在公墓采用墓穴方式安置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0.3×0.4㎡,墓碑采用卧碑,倾斜度不得大于15°。
(七)以不保留骨灰为目的的其它生态安葬形式。
(八)土葬改革区逝世人员,丧属选择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的方式安葬遗体。
第五条 各县(市、区)、经开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节地生态安葬政策的奖补对象和范围。对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德阳市户籍非困难人员,有条件地区的社会公共墓地应免费提供穴(格)位和相关服务;条件暂时达不到的地区,社会公共墓地应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定的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格提供穴位(格)位及相关服务。
第三章 保障项目及补贴标准
第六条 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但不限于此四项,补贴标准按照每具遗体火化10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补贴。
第七条 属于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对象且符合第四条的认定标准,丧属可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金1000元。
第八条 绿色惠民殡葬政策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经开区按照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市级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各县(市、区)、经开区应建立完善调整机制,对绿色惠民殡葬政策适时进行扩面、增项和提标。
第四章 办理方式及经费保障
第十条 本着合理合规、简化便民的原则,绿色惠民殡葬政策可采取直接免除或发放补贴两种形式执行,具体保障形式由各县(市、区)、经开区自行选择。采取直接免除形式的地方,应采取殡葬服务机构收取相关材料—结算扣除减免费用—定期与民政部门核对结算的基本程序。采取发放补贴保障形式的地方,应执行殡葬服务机构收取“一卡通”信息—定期提交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录入登记台账—与银行核对发放补贴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绿色惠民殡葬政策所需佐证材料,原则上由提供殡葬服务的合法殡葬服务机构提供,主要包括殡仪馆和公墓。未在社会公共墓地内安葬的情况,由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节地生态安葬证明材料,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交本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相关补助事项。
第十二条 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所需资金,省级财政奖补后的不足部分,扩权县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保障,非扩权县由市县两级财政统筹安排保障,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5:5的标准对不足部分进行据实结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惠民殡葬保障政策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减轻群众负担,倡导文明新风,构建和谐德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经开区要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大力弘扬文明、优秀的殡葬文化,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习,推广绿色殡葬,要加大对殡葬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是绿色惠民殡葬政策执行的责任主体,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绿色惠民殡葬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 对在审批办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具假火化证明、假节地生态安葬证明的殡葬服务机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具假节地生态安葬证明的村(居)委会,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骗取殡葬基本服务保障费用的申请人,除追回相关费用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经开区应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制(修)订本县(市、区)绿色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行绿色惠民殡葬各项政策、标准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施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源自:德阳市民政局网站https://www.deyang.gov.cn/gk/fjbm/fmzj/zhengce/zcwj/1838044.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