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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慈善组织及慈善活动联合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扬政民[2024]63号)

更新时间:2025/1/14 21:20:55

[转]扬州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慈善组织及慈善活动联合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政民[2024]6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事务管理局、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慈善组织及慈善活动联合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扬州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20日

扬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慈善组织及慈善活动联合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对慈善组织及慈善活动监管的要求,统筹推动慈善工作管理、社会组织管理、业务主管等职能部门之间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各环节、全过程的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依法治善、依法兴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职责分工

  (一)慈善工作管理部门

  1.负责本级慈善组织的认定和终止管理;

  2.负责本级慈善组织及其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3.负责本级公开募捐和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

  4.负责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5.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

  (二)社会组织管理部门

  1.承担本级慈善组织党建工作,负责依法对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日常监管;

  2.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慈善组织执法监督,对违法违规活动进行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慈善组织;

  3.扶持慈善组织发展,引导慈善组织发挥作用,负责慈善组织等级评估。

  (三)业务主管单位

  1.负责慈善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公开募捐资格申报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慈善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3.负责慈善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慈善组织的违法行为;

  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慈善组织的清算事宜。

  二、联合监管情形

  慈善工作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发现慈善组织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形的,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为监督管理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发现非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情形的,慈善工作管理部门为监督管理主体。

  三、联合监管流程

  (一)问题线索双向移交

  1.慈善工作管理部门在对慈善组织进行登记和认定、换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审核工作中,在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处分慈善财产、提供慈善服务等行为的日常监管中,结合抽查审计、年报审查、信访举报结果,发现慈善组织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形的,经会同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核实后,应当及时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形成慈善组织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文字说明,及时移交社会组织管理部门。

  业务主管单位在慈善组织登记或换届前的审查、年报初审环节,或在对慈善组织的日常监督、指导工作中,发现慈善组织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并及时移交慈善工作管理部门或社会组织管理部门。

  2.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发现非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及时移交慈善工作管理部门。

  (二)调查取证协同办理

  1.慈善组织违反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需进行行政执法约谈的,由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并将该慈善组织违法违规事实、启动行政执法约谈程序等情况,及时告知慈善工作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三方共同参与对负责人的约谈,指出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启动立案、调查取证程序,并将该慈善组织违法违规事实、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程序等情况,及时告知慈善工作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慈善工作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立案阶段应当协助提供该慈善组织违法违规事实的问题线索及其他详细信息;在调查取证阶段应当协助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件、原物作为书证、物证,参与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询问,参与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其他需要协助参与的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协助民政部门进行调查。

  2.非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违反慈善领域法律法规的由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慈善工作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行政执法约谈工作,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启动立案、调查取证程序。

  相关情况由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及时告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协助民政部门进行调查。

  (三)处理执行统筹联动

  1.慈善组织违反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征求慈善工作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慈善工作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慈善组织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法律依据、处罚决定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结果由社会组织管理部门通报或抄送慈善工作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

  2.非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违反慈善领域法律法规,构成行政处罚的慈善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征求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行政处罚的执行由慈善工作管理部门与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业务主管单位予以配合。

  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由慈善工作管理部门通报或抄送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

  (四)深化执法结果运用

  1.慈善组织违反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慈善工作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方式负责结果运用,并督促整改。

  (1)在“慈善中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开处罚结果。

  (2)在接受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工作中,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综合处理结果,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3)在对慈善组织表彰工作中体现处理结果的影响。

  (4)及时通报财政、税务部门,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工作中,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要求,将执法结果作为该慈善组织是否符合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审核要素,视情取消资格。

  (5)及时通报本级税务主管机关,在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将执法结果作为该慈善组织是否符合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的审核要素,视情取消资格。

  (6)其他结果运用情形。

  2.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在接受该组织等级评估申请时,依据处理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评估的决定,或在评估过程中予以考量。

  3.对违反慈善领域法律法规的非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在开展年度检查工作中,依据处理结果,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慈善工作管理部门在对该社会组织进行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时,依据处理结果,按照《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本文源自:扬州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yangzhou.gov.cn/zfxxgk/fdzdgknr/bmwj/ybxwj/art/2025/art_91ad7e60d1ec4674bcac1680fc0ad1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