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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养老机构接受慰问及捐赠管理办法(试行)(九民字[2024]67号)

更新时间:2025/1/14 21:04:03

[转]九江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九江市养老机构接受慰问及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九民字[2024]67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社发局、市社会福利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机构接受走访慰问和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管理,市民政局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了《九江市养老机构接受慰问及捐赠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九江市民政局

  2024年7月31日

九江市养老机构接受慰问及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养老机构接受慰问及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保护捐赠资助人、养老机构、机构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各级关于领导走访慰问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我市养老机构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赠送现金、食品、日用品、医疗仪器设备,以及其他赠品等捐赠活动。

  二、养老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资助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养老机构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由养老机构统一管理,养老机构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

  四、养老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五、养老机构接受走访慰问和社会捐赠资助现金和物资,应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价值、用途等。捐赠物资资助方提供有效凭证的,可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实际价值;捐赠资助方未提供有效凭证的,可参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经捐赠资助方同意,养老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作为实际价值入账。

  六、养老机构接受的走访慰问和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养老机构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加强对受赠资产的管理。对捐赠物资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并达到规定价值的,应当确定为固定资产。接受的捐赠资助资产管理应与养老机构资产管理相结合。养老机构建立捐赠财产备查账,及时登记捐赠财产的取得、验收、分配、发放、领用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晰,及时准确,手续齐备,记录完整,账实相符,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

  七、养老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养老机构公章的收据或捐赠证明。

  八、对接收的走访慰问、爱心捐赠的资金和物品,应统筹用于改善养老机构老人生活。对于大额资金和大宗物品的使用分配方案,应按照规定召开养老机构领导班子会议并请示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慰问金分发给老人的,额度一次性一般不超过4个月零花钱的标准,根据老人需求发放现金或者转账至银行卡、存折,并做好发放记录。对失智等无自主支配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不予发放慰问金,其个人生活物资由养老机构负责采购,费用从慰问金、捐赠资金中列支。

  九、各级民政部门安排的走访慰问养老机构资金,采取对公转账的方式下达资金。养老机构接收的现金捐赠,应当由财务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存入单位账户。慰问金必须专项用于改善养老机构特困供养人员生活,不得用于养老机构办公开支、工程款、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运转经费。慰问资金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使用完毕。

  十、定向捐赠物资应按照捐赠方意愿及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应改变约定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方同意。非定向捐赠物资应根据老年人需求统筹使用。非定向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养老机构经费管理。

  十一、养老机构可举行捐赠仪式、提供捐赠证书等形式予以答谢。

  十二、对受赠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的捐赠资助和走访慰问资产使用管理应及时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十三、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源自:九江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iujiang.gov.cn/zwgk_109148/jc/gfxwj/202409/t20240906_66925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