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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2024年10月29日起试行)

更新时间:2025/2/10 19:32:15

[转]大同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4年10月29日起试行)

  各县区民政局: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大同市民政局

  2024年9月29日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根据山西省民政厅等1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民规发〔2024〕1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民规发〔2024〕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户籍居民和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三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高效协同、便民利民;

  (三)精准认定,动态管理;

  (四)政策衔接,托底解难;

  (五)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发现报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依法依规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支出以及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费用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四)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第七条家庭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支出。共同生活成员在定点医疗(药)机构就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可将重病尤其是慢性病和罕见病患者根据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医疗机构(药店)自费购买的维持日常治疗必需的特定药品,视为合规医疗支出。

  (二)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部分后,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四)租赁住房费用支出。指维持基本居住条件、无自有产权住房而租赁住房产生的费用。每月每户租赁住房费用超过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按月城市低保标准认定;低于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据实认定。享受住房补贴的家庭在计算家庭刚性支出时要根据住房补贴相应扣减住房补贴金额。

  (五)就业成本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可按照务工地两个月最低工资标准核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

  (六)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救助帮扶资金后,为恢复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

  (七)其他刚性支出。指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为维持基本生活产生的其他必需支出。

  对多重原因致困的家庭,符合以上刚性支出条件的,可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合并扣减。

  第八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范围的认定,参照市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财产认定标准应适当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等总值人均不超过48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二)家庭成员近两年内未购置机动车辆、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除外);

  (三)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没有商业用房;

  (四)家庭成员未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近1年内未出国旅游;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作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起有效。

  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待遇。

  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在经常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居住证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对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申请人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在受理救助申请、完成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对照各类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条件分类审核认定,同时符合多重身份的,按救助标准就高享受一种保障。

  对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退出低保边缘家庭,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居住证),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二)家庭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的有效票据;

  (三)签署诚信承诺书,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四)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复查。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程序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复核意见并重新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八条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过程中遇到的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特殊情况,经申请人签署诚信承诺书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适当考虑其困难状况和长期刚性支出等因素,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确认通知书,书面告知身份认定有效期限。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存在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

  (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四)拒绝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配合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开展经济状况核查的;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信息向相关救助管理部门推送或转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告知通过审核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规定申办专项社会救助。

  第四章 服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各类行政文书参照《大同市民政局关于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同民发〔2024〕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对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对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已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29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本文源自:大同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dt.gov.cn/dtszf/mzjgzwj/202410/4e506ca06d954936aaa6d6004200b0ca.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