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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酒政发[2025]11号)

更新时间:2025/5/6 12:25:41

[转]酒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酒政发[2025]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健全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62号)精神,结合酒泉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制度衔接、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确保残疾儿童普遍享有精准、优质、高效的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和条件

  1.具有酒泉户籍(含居住证发放地在酒泉)且符合条件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具有酒泉户籍且符合条件的7-14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持证残疾儿童。

  2.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进一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康复救助条件、扩充康复救助内容、提高康复救助标准。

  (二)救助内容

  1.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及其他可实施的康复手术。

  2.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人工耳蜗产品、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听力言语训练、言语矫治、肢体(脑瘫)综合康复训练、肢体矫治术后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

  (三)救助标准

  1.手术。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不低于7.2万元(包含人工耳蜗产品费6万元、手术费1万元、调机费2000元);对已安装人工耳蜗8年以上的残疾儿童体外处理机的升级费用予以一次性补贴1万元;对脑瘫、肢体、多重残疾或具有肢体矫治手术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平均每人不低于1.6万元(包含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辅助器具适配费等)。

  2.辅助器具适配。对残疾儿童适配与残疾类型相符合的基本型辅助器具费用予以补贴。辅助器具种类、评估条件、适配流程、使用年限等按照《甘肃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办法(试行)》执行。

  3.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6万元;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

  (四)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救助对象和条件要求,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县级残联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对残疾儿童残疾人证或二级以上医院医学诊断情况要重点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县级残联在申请表签署同意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向残疾儿童监护人反馈。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服务机构应当真实、全面、及时书写康复服务记录,并妥善保管服务档案。县级残联要及时录入相关信息。

  4.结算。

  (1)在开通医保结算的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部分由定点服务机构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交结算资料,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后,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由定点服务机构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交结算资料,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后,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在其他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定点服务机构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交结算资料,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后,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其他地区接受异地康复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应当在中国残联发布的《全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信息表》中选择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补助费用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供康复服务记录和有效票据,报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后,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

  (2)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服务机构须及时报县级残联备案,据实结算。

  (3)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中央及省级救助资金对县(市、区)给予补助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其中:肃州区按照市区2:8的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儿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评估、指导,培训教材、家长培训、康复档案建设等。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督导残联和教育、民政、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提升服务能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培育和扶持,积极推进教育、儿童福利、医疗、民办非企业等各类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认定、管理与监督等按照《甘肃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开展,严格落实准入、监管、退出动态管理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康复技能纳入医疗卫生、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三)强化综合监管。残联组织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康复需求、康复救助情况,及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数据录入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完善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到“一人一档”;定期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和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教育部门要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支持保障体系,鼓励酒泉职业技术大学开设康复相关专业,发展壮大康复教育专业人员队伍。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按程序办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政策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给予临时救助;要筛查掌握福利院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信息,组织好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康复救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审计部门要依法独立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临床治疗需要,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服务项目范围,提高报销标准。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残疾儿童报告制度,有效衔接相关补贴政策。

  (四)加强宣传动员。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内容,了解申请程序和要求,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酒政发〔2019〕9号)同时废止。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

(本文源自:酒泉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jiuquan.gov.cn/jiuquan/c100039/202504/9b965beecb774f1ab162ca760df893f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