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宁残规[2025]1号)
[转]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财政局
关于健全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宁残规[2025]1号)
各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财政局:
为满足残疾人多元化、个性化托养照料服务需求,进一步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不断提升残疾人的幸福感、获得感,现就健全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开展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
(一)收住对象
1.南京市户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级、二级残疾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
2.年龄在 16-59 周岁;
3.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产劳动能力弱;
4.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护理服务需求;
5.经评估符合收住条件。
以下情形不符合收住对象
1.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残疾人;
2.其他不适合收住的情况。
(二)服务项目养老机构在现有床位内提供一定数量床位专门用于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按照现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机构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
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
2.补贴条件
运营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
(3)收住残疾人有以下档案资料:收住协议书、残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4)残疾人当月入住 15 天以上;
(5)一年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补贴标准
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残疾人的人数,运营补贴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计算。
同时,若入住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按《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实施细则》(宁残字〔2021〕43 号)相关要求申请托养服务补贴。
二、喘息服务
(一)服务对象
南京市户籍,依老养残家庭内低保、低保边缘持证一级、二级残疾人(不包括已享受托养服务、重度残疾人助残服务或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等政府补贴的残疾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属于喘息服务对象:
1.依老养残是指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在家接受近亲属照料。按照《民法典》规定,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截止申请之日近亲属已连续在家庭照料残疾人达180天。
(二)补贴标准服务机构为每位残疾人每年(指自然年)连续提供服务20天,每天费用 150 元,全年 3000 元。
(三)服务内容喘息服务期间,残疾人(或其家庭)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机构按照协议内容提供服务,服务费用包括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水电费等常规入住服务机构的所有费用,不包括医疗和个人个性化生活的费用。
(四)申请流程
1.残疾人或亲属向街道(镇)提出申请,并填写《喘息服务申请表》(附件 2),由街道(镇)对残疾人本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家庭基本情况等进行初审,对残疾人符合享受喘息服务要求的报区残联备案;
2.街道(镇)组织残疾人(或其家庭)与服务机构双向选择,双方确定后,签订服务协议。
3.服务结束后,由服务机构填写《残疾人喘息服务补贴申请表》,经街道(镇)初审,区残联审批后予以拨付。
三、经费结算本着就近就便接受服务,残疾人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区选择机构进行相关服务。
所需资金从各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列支,按《南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各区与服务机构每年至少结算一次。
四、服务监管
(一)服务机构对开展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长等要一人一档长期保存。机构和个人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不予拨付当年度相关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利用托养或养老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各区残联每年需组织残疾人满意度调查,对不满意的服务机构应调查核实,发现违规行为的取消当年度补贴资格。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区抽查。
五、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自 2025 年 4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二)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附件:1-3【下载】
1.养老机构开展残疾人寄宿制托养运营补贴申请材料
2.残疾人喘息服务申请材料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5 年3月17日
(本文源自: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s://cl.nanjing.gov.cn/xxgk_62504/fgzcjjd/202503/P020250325592196800496.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