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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嘉政发[2025]9号)

更新时间:2025/5/6 12:20:35

[转]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25]9号)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十一届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嘉峪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62号)、《甘肃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甘残联发〔2022〕27号)和《甘肃省孤独症儿童关爱促进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8年)》(甘残联发〔202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的救助。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甘肃省户籍或具有甘肃省内居住证且符合救助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和7-17周岁具有嘉峪关市户籍的残疾儿童。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3个月内的诊断证明。

  (三)0-6岁非本市户籍残疾儿童在我市接受康复服务的费用原则上由户籍地残联应转尽转。0-6岁本市户籍且有向其它省内外康复定点机构转介需求的残疾儿童,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介手续,并按照康复情况据实结算相关费用。7-17周岁非本市户籍残疾儿童须户籍所在地残联转介费用后进行康复训练。

  (四)接受《甘肃省残疾儿童服务规范和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规范》《嘉峪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所列康复救助服务。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第四条 康复救助包括康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以及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等。

  第五条 市残联会同嘉峪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专家技术指导库成员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第六条 医疗手术类。标准为:

  (一)对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用每人补助7.2万元(人工耳蜗产品费6万元、手术费1万元、调机费2000元)。

  (二)对儿童角膜移植手术费用每人补助1万元/眼。

  (三)对儿童唇腭裂手术费用每人补助1万元。

  (四)对儿童脑瘫手术费用每例手术补助1万元。

  (五)对儿童肢体矫治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主要包括:

  1.先天性关节畸形,后天性下肢畸形等;

  2.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3.因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

  第七条 康复训练类。康复训练补助费用包含各项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费。标准为:

  (一)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0.5万元。

  (二)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1.6万元。

  (三)智力残疾、肢体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2万元。

  (四)儿童肢体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费补助每人每年0.6万元。

  第八条 辅助器具类。严格按照《甘肃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目录》标准进行补贴,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

  第九条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市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市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按政策规定作出决定。

  其他残疾儿童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医学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手术类救助的,如实提供诊断证明、费用清单、收费票据等材料复印件。外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嘉峪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备案表》。

  第十条 市残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必要时由市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康复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定点机构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类别,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规范化的康复服务,如实规范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做好康复、服务记录。

  第十二条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残疾儿童由医保、民政部门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由同级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康复定点机构直接结算。

  第十三条 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家庭要按照康复定点机构制定的计划积极主动配合治疗训练。

  受助残疾儿童在享受救助项目期间因个人原因中断治疗者需向康复定点机构提交申请,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自行放弃康复救助或累计中断康复训练超过两个月的,康复定点机构须及时报市残联备案,产生的康复救助费用据实结算。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儿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评估、指导,培训教材、家长培训、康复档案。

  第十五条 市残联根据本年度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求情况加强救助项目规划,会同财政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救助资金支持,做好救助资金的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市残联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康复定点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康复定点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建立覆盖康复定点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康复定点机构进行考核,实行淘汰退出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发改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和康复定点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要将儿童福利机构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属于特困供养人员范围的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纳入救助范围。协调组织在机构供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到康复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要建立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康复教育体系。完善部门协作机制,与康复定点机构协作制定教康融合计划,推动教康结合,提高康复效果。同时加强师资培训,提升专业水平;注重课程调适,落实“一人一案”,提升教育质量;强化家校共育,形成教育合力,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期间同步接受教育,减少因隔离导致的社交孤立和心理问题。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同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定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甘肃省孤独症儿童关爱促进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8年)》四大行动,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确保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及残疾儿童家庭的管理指导作用;加强对家庭医生康复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专业的培养,提升其对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加强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追踪残疾儿童的康复进展与学业表现,指导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医保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康复定点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需求,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服务项目范围、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

  第二十二条 政法、街道、郊区、教育、民政、卫健、应急、信访、团市委、妇联、残联等单位和部门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全社会动员,通过心理辅导、家庭支持等方式,帮助残疾儿童树立自信心,增强心理韧性。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康复定点机构安全运行综合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9年3月8日印发的《嘉峪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嘉政发〔2019〕13号)同时予以废止。

(本文源自: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jyg.gov.cn/zfxxgk/zc/xzgfxwj/zfbwj/art/2025/art_abb119573d4443648f5410d01fa415d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