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琼残字[2024]68号)
各市、县、自治县残联、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我省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规范盲人医疗按摩行为,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海南省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日
海南省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规范盲人医疗按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执业、继续教育以及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设立、监督、扶持、注销、撤销等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盲人参加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按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及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盲人包括全盲和低视力者。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卫生健康等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在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按摩活动;
(二)参与技术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四)在工作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依法获取报酬;
(六)对盲人医疗按摩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操作规范;热爱本专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必须在执业范围内亲手操作,进行诊查、调查,并采取合理的处置方案,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医疗按摩方案;
(五)建立病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为患者保存病历资料;
(六)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八条 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认定、组织、协调、培训等工作,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资格年审、组织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相关知识的继续教育,市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盲人医疗按摩机构日常监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监督的指导工作,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备案、业务监督工作。
第九条 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二)至少有1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三)至少有一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场所;
(四)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先向申办地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取得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花名册;
(五)盲人医疗按摩所规章制度;
(六)放置场所的消防设备清单、消防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持省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和申办地市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的《海南省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申请表》向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经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2009年9月1日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二)2009年9月1日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的;
(三)2009年9月1日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15年的;
(四)2009年9月1日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五)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并制定考试办法。具体实施由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
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盲人,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同时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医疗按摩活动,应当到市县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情况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患精神疾病或处于传染疾病活动期;
(四)有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不具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资格、未经登记的盲人不得在本省范围内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盲人医疗按摩工作。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聘用不具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资格的盲人从事医疗按摩工作。
第十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变更从业地点、从业机构,应当到准予备案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相关规定,依法经营。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医疗按摩方案,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六条 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资格审核及《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市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出具的盲人从事医疗按摩年限证明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资格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审核申请表》,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及复印件;
3.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盲人按摩相关专业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开具的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年限证明;
6.国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张(3.3cm×4.8cm);
8.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市县残疾人联合会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审核申请表》进行审核,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审核复核通过的,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颁发《资格证书》,并在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上公布。
申请人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申请人办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资格审核提供指导、帮助。
第十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资格年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年审申请表》,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二)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审及备案。
第十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破损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申请换领或补发。因《资格证书》破损需换领的,应当交回原《资格证书》。因《资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发的,应当先在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上刊登《资格证书》遗失公告,方可办理补发手续。
换领或补发的《资格证书》,使用原证书编号。
第二十条 盲人医疗按摩所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范围,不得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盲人医疗按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二)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开具药品处方的;
(五)设床位、药房(柜)的;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七)不具备《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违反《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规定扩大诊疗科目登记、批准设置床位或药房(柜)的,其行为无效,由原发证机关或者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支持、鼓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设立的推拿按摩科室吸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
第二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和接受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组织的继续教育。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每年不少于60个学时的培训且需考核合格,否则不予审核或年审不予通过。
(一)自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书》之日起至申请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审核之日超过2年的;
(二)依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申请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七条 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依托推拿按摩教育、培训机构以及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机构,建立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采取多种形式,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源自: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s://www.hidpf.org.cn/zcwj/wjfb/202411/t20241112_3766787.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