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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巴市民发[2023]45号)

更新时间:2025/1/12 11:17:00

[转]巴中市民政局、中共巴中市委社会工作部、巴中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市民发[2023]45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社工部、财政局、民政局,经开区党建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局:

  为全面贯彻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巴中市委关于整合资源集成能力高质量建设全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市的决定》(巴委发〔2024〕6号),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打造“巴社有为”品牌,树立“党委政府抓什么,社会组织就服务什么;人民群众缺什么,社会组织就补位什么”的理念,推动社会组织更好地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现将《巴中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巴中市民政局

  中共巴中市委社会工作部

  巴中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6日

巴中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规范市级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培育扶持巴中市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预算法》《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关于党建引领高效能治理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巴中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每年市财政预算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由市民政局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时申报纳入,同步编制绩效目标,专项用于扶持巴中市社会组织发展的引导性资金。县(区)比照设立,县(区)财政预算资金不低于80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坚持公开透明、项目合理、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

  (四)具有严格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五)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六)在申报专项资金前三年按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报年检工作,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同等条件下,经民政部门评估并获得3A以上等级,接受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并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优先;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

  (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存在涉法涉诉纠纷的;

  (二)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业务活动有不良记录的;

  (四)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仍在处罚期限之内或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举办的多家社会组织,累计已享受五次同类扶持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要求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围绕社会组织发展开展的培训和督导评估等。

  (一)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采取公益创投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以下五类项目(以下统称公益创投项目):

  1.为老服务类。为城乡特困老年人和空巢、疾病、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生命关怀、精神慰藉、法律维权、应急救援等服务。

  2.扶残助困类。为城乡残疾人提供生活自理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社区照顾、就业辅导等服务,为因生病、意外等生活困难家庭提供帮助走出困境的个案服务。

  3.一婚三育类。深化婚俗改革,提升婚姻质量、促进家庭和谐的咨询服务、个案干预等主题活动项目,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及其他有利于提升居民家庭生活幸福感、获得感且与民政职能相关的公益服务。

  4.社区治理类。以服务社区居民、促进社区治理为重点,开展的民主协商、自治共治、守望相助、矛盾化解、环境治理、家庭教育、文化体育、文明创建,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促进社区和谐等社区服务。

  5.党建工作类。重点扶持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项目。主要包括:围绕探索、总结、创新、推广社会组织党建党群工作研究;开展“六有”建设、示范点建设、能够带动党群工作、能够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能够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党建工作;举办党群联谊、党员服务、志愿活动等党建主题活动。

  (二)为鼓励社会组织打造品牌社会组织,可根据实际开展品牌社会组织评选,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社会组织培训、督导评估。相关管理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针对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项目人员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业务技能提升、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培训,提高社会组织管理及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针对社会组织开展项目进行的项目申报辅导、专业评审、督导、评估等,促进社会组织项目规范运作、提升服务效能。

  第八条 公益创投项目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社会需求广泛性。项目须针对居民实际需求,惠及实施区域乃至全市一定比例的群众,具有推广的必要性。

  (二)目标定位公益性。以服务民生和追求社会效益为主要目的,项目指向明确,公益色彩突出。

  (三)项目策划科学性。项目策划符合政府相关政策导向,经费预算精准,进度安排合理,评估标准科学,落地性和可持续性较强。

  (四)实施团队专业性。项目实施团队的主要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拥有与项目相关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项目执行团队人员配置合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第四章 补助标准与品牌打造

  第九条 每个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一般不超过10万元,只能用于社会组织实施相关社会服务项目包括人员费用在内的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支出,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扶持的项目数量及扶持金额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条 公益创投项目资金原则上分两期拨付,项目启动阶段拨付项目资金的60%,终期结项评估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40%,终期评估不合格且未完成限期整改的,终止扶持,不再拨付剩余40%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追回原拨付款项的剩余部分,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对评选的品牌社会组织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项目开展、组织发展。

  第五章 申报资料与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每年征集、评审、确定,具体以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公告为准。项目实施地为巴中市。

  第十三条 各社会组织根据实施项目的类型向市民政局提出申报,提交申请书,填写相关申请表格、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的工作方案、内容说明、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等相关资料。具体由市民政局在制订的申报评审办法中予以明确。申请材料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对所提交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采取组织专家评审等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专业评审,提出拟扶持的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行立项扶持。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项目期限内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资料,实事求是地进行宣传。开展项目宣传活动、发放资料及物品上要标注“巴中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项目”字样。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社会组织应当保证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将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还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本领域的社会组织开展的扶持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助完成其他有关事项。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采取实地检查或抽查审计等方式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社会组织应自觉协助和配合。发现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受助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的资金等措施,三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专项资金;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五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专项资金:

  (一)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

  (二)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三)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本办法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财政局、市委社工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文源自:巴中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cnbz.gov.cn/public/6596461/23085777.html)   第十一条 特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认定与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4日。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文源自:广元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cngy.gov.cn/zfxxgk/xzxgfwj/show.html?id=e404f6ce9c4f4af9a553a93f4b31d8f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