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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优化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滨民[2024]14号)

更新时间:2025/1/13 16:16:27

[转]滨州市民政局、滨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滨州市优化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民[2024]1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市属开发区社会事务局(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

  现将《滨州市优化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民政局

  滨州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6日

滨州市优化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鲁政办字〔2023〕207号),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4〕1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制定滨州市优化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聚焦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失能老年人照护、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等重点领域,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可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精准实施、注重实效,坚持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形成合力,科学设置补助项目,优化资金支出方向,促进养老服务资源统筹、政策集成和资金整合,引导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持续增加有效供给、健全服务制度、补齐发展短板、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补助项目

  全市统筹省级、市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及当地有关资金安排,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对以下领域进行扶持:

  (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类

  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1)奖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入运营满1年且为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经评估达到1级及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2)奖补条件。①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的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②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③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备案。④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⑤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⑥获得上一次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时间已达到1年。

  (3)申报材料。①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1)。②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③申报之日前12个月每月入住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④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⑤服务满意度第三方测评报告。

  (4)奖补标准。经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职能的评定机构,或者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确定第三方评定组织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老年人中度、重度(含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补助。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300元)的标准,4星、5星级养老机构根据等级评定结果,按照1.1倍、1.2倍给予差异化补助。

  2.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奖补项目

  (1)奖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2)奖补条件。①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②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DB37/T2722-2023)、《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④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⑤服务老人满意度达到90%以上。

  (3)申报材料。①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2)。②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③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还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④服务老人满意度90%以上相关测评报告。

  (4)奖补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1-3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不高于5000元、10000元、20000元奖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幸福院,按照1-3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不高于5000元、7000元、10000元奖补。

  3.老年助餐服务运营奖补项目

  对运营满1年,经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且悬挂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标识并向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的老年食堂、开设老年助餐点的餐饮企业以及配餐送餐企业等。根据《滨州市关于积极发展老年人助餐服务的实施方案》(滨民〔2024〕7号)要求,依据老年人数量、就餐老年人数量、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数量、当地财力系数、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测算,给予适当补助(详见附件3)。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和方案。此项目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4.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

  (1)奖补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对建有家庭养老床位20张及以上、达到《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签约服务时长达到1年及以上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给予适当支持。

  (2)奖补条件。①符合《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建设标准且建有床位数20张及以上。②签约对象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③签约居家服务时长达到1年及以上。④服务机构应在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近一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责任事故。⑤为签约对象每月提供服务频次不低于4次。

  (3)申报材料。①家庭养老床位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4)。②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服务机构是养老机构的还需提供备案回执复印件。③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花名册、家庭养老床位签约协议、服务记录。④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和依据《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出具的家庭养老床位验收报告。⑤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估报告。

  (4)奖补标准。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专业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已补助的床位不再补助。此项目与适老化改造、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不重复享受。

  5.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

  (1)奖补范围。自2024年1月1日起,本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以新建、扩建或依托现有养老服务机构改建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并面向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按照《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鲁民函〔2024〕19号)文件设置,达到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设置要求、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2)奖补条件。

  ①新建项目。A.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B.达到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设置要求(鲁民函〔2024〕19号)。C.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D.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②改建项目。A.依托现有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改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5年以上。B.达到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设置要求(鲁民函〔2024〕19号)。C.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D.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3)申报材料。①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申请表(附件5)。②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还应提供租赁期限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③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签约服务的,提供签约服务协议。④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⑤认知障碍照护床位验收报告。

  (4)奖补标准。对按照《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鲁民函〔2024〕19号)文件要求设置照护专区,照护专区可设置1个或多个照料单元,每个单元不宜超过20张床,对符合条件的新建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每张给予不高于5000元的补助,改建的每张给予不高于3000元的补助。其中10年内已申报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6.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

  (1)奖补范围。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主办,新增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2)奖补条件。①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②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DB37/T3587-2019)、《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③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④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⑤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3)申报材料。①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附件6)。②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③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④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⑤贷款手续齐全,借款合同、借款付息凭证及必要的文字说明等。

  (4)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从金融机构的实际贷款额,按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贴息资金发放后,及时上报贴息期限内利息支付凭证,若项目贷款到位后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申请主体提前还贷或贷款项目中止、贴息资金用于借新还旧及偿还各类债务等,将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贴息资金。

  (二)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类

  1.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2)奖补条件。①连续招生两年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40人,能够开展正常教学活动。②师资、实验实训设施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有关规定,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3)申报材料。①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市级奖补申请表(附件7)。②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专业招生文件复印件。③设立养老专业的师资基本信息表、实验实训(场所、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④最近两个学年招录养老专业学生花名册,教育部学信网、省教育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在籍专业学生验证材料。

  (4)奖补标准。申请此项目的高等院校向省民政厅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申请此项目的市级及以上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奖补条件。申请入职奖补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②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③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3)申报材料。①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奖补申请表(附件8)。②申请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或毕业证书复印件。③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④养老服务机构出具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机构财务专用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4)奖补标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入职奖补。

  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市域内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3.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2024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奖补条件。①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许可)。②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③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两年以上。

  (3)申报材料。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补助申请表(附件9)。②申请人身份证件、养老护理员岗位技能等级证明复印件。③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材料复印件。

  (4)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该项目与就业人才类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4.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竞赛项目

  (1)奖补对象。市、县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竞赛项目。

  (2)培训和补助方式。市、县每年应在本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开展养老服务培训、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等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择优确定有关机构、单位承办或开展护理员、养老机构院长、消防员培训,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等工作。活动结束后,根据培训和参赛人数以及实际资金使用情况据实结算。此项目在培训对象和资金安排上与就业补贴类培训不重复保障。

  省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三)老年福利补助类

  1.高龄补贴项目

  (1)补助对象。年满80周岁、无离退休金、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

  (2)补助标准。对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对90-99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承担,各县(市、区)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2.长寿补贴项目

  (1)补助对象。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并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

  (2)补助标准。对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并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发放长寿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承担。

  3.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项目

  (1)补贴对象。60-99 周岁低保老年人。

  (2)补贴标准。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标准评估为2-4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4.老年人优待项目

  (1)补助对象。我市及外省市来滨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补贴标准。按照《滨州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对我市及外省市来滨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政策。省级财政资金按各县市区(不含省管县)60周岁及以上常住人口数占比分配。

  5.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

  (1)补贴对象。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2)补贴标准。按照《山东省“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鲁民〔2022〕34号)和《滨州市“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滨民函〔2022〕87号)文件要求,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本项目与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不重复享受。具体改造费用标准,由各县(市、区)参照有关文件规定和综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际需求确定。市级根据省、市资金切块使用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6.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

  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达到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城乡低保老年人,经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表见附件11),给予集中照护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护理照料标准之和,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低保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资金后确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具体参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民〔2024〕10号)文件执行。市级根据省、市资金切块使用情况和集中照护服务人数,给予适当补助。

  7.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达到部分、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到低保边缘和脱贫享受政策老年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参照《滨州市为经济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执行。根据省、市资金切块使用情况和服务人数,给予适当补助。此项目应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组织实施,并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做好衔接,避免重复保障。

  (四)创新引领奖补类

  1.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项目

  聚焦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省级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每年从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择优确定2个县(市、区)进行重点扶持,每个县(市、区)奖补1000万元,持续增加养老服务供给,不断完善分层分类的养老服务体系。具体方案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市级不再单独确定。

  2.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项目

  (1)奖励对象。在全市范围内运营养老服务设施的企业、社会组织,每年评选2家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

  (2)奖励标准。给予规模化、连锁化发展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具体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有关要求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省市资金并结合当地资金安排,科学设置补助项目,形成资金使用合力。2024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制定出台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奖补范围、标准、条件、审批层次、实施程序等。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纳入市级方案,统一组织实施。

  (二)分类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随时受理、高效审批、按时公示、及时拨付的程序,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实施。本文件规定的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项目、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项目、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中涉及省级项目的,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其余项目由市、县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其中,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项目、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竞赛项目、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项目、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项目由市级单独下达。对“三保”范围内项目予以优先保障。

  (三)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统筹市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和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老年人福利类),对各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重点向养老服务需求大、财政困难、资金使用绩效好的地方倾斜。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按规定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支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本文件已明确最低标准的补助项目,各县(市、区)不得低于市级规定的最低补助标准。市级根据省、市实际资金金额和切块划分情况,按照各项目补助标准进行测算使用,对省、市资金补助不足的项目,由县(市、区)统筹予以补助。

  (四)加快预算执行。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对于支出进度较慢的资金,要紧盯不放,及时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督促相关单位加快形成实际支出。严格落实结余结转资金清理要求,对于无法按原预算执行的资金,要及时收回或优化调整。其中,省、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应全部用于本文件明确的支出方向,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老年人福利类)使用按财政部、民政部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开展养老服务所需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每年11月底前,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送资金审批和使用情况,及时掌握资金使用进展。

  (五)强化绩效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省、市下达的绩效目标制定本地区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严格落实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的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对各县(市、区)调整完善养老服务补助政策以及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分配养老服务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做好政策衔接。医疗机构内设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专门设置功能分区,严格区分病床和护理床位,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将病床纳入建设和运营补助范围。要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运营奖补等政策衔接,做好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年助餐食堂等服务设施运营奖补衔接,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对已补助的项目,不得通过改变机构名称等形式巧立名目重复申请补助。

  (七)加强服务管理。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工作,对民政部门已经掌握和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要免予提供。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定期对补助项目建设和运作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有关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追偿和处理。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15【下载

  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申请表

  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申请表

  3.老年助餐服务运营奖补申请表

  4.家庭养老床位运营奖补申请表

  5.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申请表

  6.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

  7.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市级奖补申请表

  8.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申请表

  9.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补助申请表

  10.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1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12.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贷款贴息补助项目汇总表

  13.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省级奖补汇总表

  14.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汇总表

  15.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汇总表

(本文源自:滨州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binzhou.gov.cn/zwgk/news/html/183452964465160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