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滨州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滨民[202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鲁民〔2024〕23号),扎实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低收入人口精准认定工作
(一)明确低收入人口对象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以下人员: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按照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2.特困人员。指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
4.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指按照规定程序纳入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三类对象。
5.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口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6.其他困难人员。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程序。加强各类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工作衔接,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针对困难群众提出的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一般按照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顺序逐类进行审核认定,将申请人认定为最优先类别的低收入人口,避免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实现多项救助政策互联互补,确保困难群众最大限度享受有关救助帮扶政策。对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人员,其仍符合其他救助政策的,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认定程序。加强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与其他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的有效衔接,采取窗口转办、部门联办、网上通办等方式,将困难群众认定为相应类型低收入人口。(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管理制度,分类型对低收入人口的家庭人口、财产、收入、支出等进行定期复核,经复核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作出调整,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保障水平有升有降。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并与相关部门定期比对更新数据。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增加核对数据项,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或者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个人和家庭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信息核对,提高低收入人口精准认定水平。建立低收入人口数据共享机制,依托政务信息平台,实现低收入人口数据共享,为各相关部门开展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提供数据支持。健全低收入人口档案管理制度,分别对低收入人口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大数据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工作
(一)明确监测内容。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或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一旦符合救助条件,立即启动救助帮扶程序,及时将其纳入救助帮扶范围。围绕家庭支出骤增、收入骤减、收入无法持续稳定、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口发生较大变化等反映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为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快速预警、精准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监测方式。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常态化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加强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指标,将低收入人口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单位)掌握的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及时发出监测预警信息,及时采取救助帮扶措施。加强“铁脚板”线下核查,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社会力量开展困难群众家庭随访、协助申请等工作,发现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帮扶程序。(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做好预警处置。对于“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自主监测发现及上级反馈的监测预警信息,各县(市、区)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救助帮扶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或商请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救助帮扶政策;发现低收入人口未纳入救助帮扶范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部门(单位)调查处理;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及时核查或商请有关部门(单位)核查有关情况,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帮扶。要按照分层管理、动态监测、因需推送、结果反馈的工作流程,及时推送信息、及时救助帮扶、及时反馈情况,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帮扶链”的闭环管理机制。(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的低收入人口进行专项救助,推动形成梯度救助格局,变“陡坡”为“缓坡”,使兜底保障安全网更加密实牢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推动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形成救助帮扶工作合力。(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加强与基本生活救助制度的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人员及其家庭,在审核阶段发现其本人或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视困难程度先发放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金。(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完善服务类社会救助政策措施,逐步拓展制度覆盖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加强服务类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以及孤困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有效衔接,整合相关资源,形成服务保障合力。(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鼓励开展其他类救助帮扶。不断完善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重点关注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群体,优化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供给,推进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衔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按规定落实针对低收入人口的取暖补贴、殡葬费用减免等救助帮扶政策。(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实施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滨州市民政局
滨州市教育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农业农村局
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滨州市应急管理局
滨州市大数据局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滨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7月3日
(本文源自:滨州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binzhou.gov.cn/zwgk/news/html/18206586713177251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