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洛阳市民政局、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洛民通[2024]51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政局、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我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有效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按照《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分公办民政服务机构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3〕112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社〔2024〕102号)等有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资金保障机制
(一)科学编制机构运转经费。各级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机构运转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机构运转经费预算,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将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二)及时足额发放特困供养资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分为基本生活费用和照料护理费用两部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A类)每人每月8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B类)每人每月320元和具备生活自理能力(C类)每人每月80元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二、规范资金财务管理
(一)明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使用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等事宜,不得擅自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支出范围,不得用于运转经费、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针对由第三方运营的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提供方用于支付供养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不得以先垫付后结算的方式变相迟付、缓付,确保保障工作及时高效。
1.基本生活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服装、被褥、清洁用品等日常生活用品,洗浴、理发、修补生活物品等日常生活服务,以及定期给予的零用钱。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临时价格补贴参照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支出要求执行。
(1)伙食费。用于粮油、副食品等,特困人员伙食应根据其身体状况合理调剂,保障必要的营养膳食。
(2)日常用品。用于个人洗护用品、餐具更新、房间内的卫生保洁用品等个人生活必需品。
(3)服装及被褥。用于购买四季服装及床上用品,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购置,按季节调配,适时更新,以确保换洗和应有的舒适保暖。
(4)零用钱。单独造册,由供养机构在每月定期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发放,对于精神障碍人员可采取同等价值的实物发放。
2.照料护理费。照料护理费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包括购买照料护理用品、日常生活中护理人员提供的必要照料护理服务费用、特困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提供的照料护理和陪护费用,购买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费用。
3.其他费用。特困人员按规定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后,仍有不足的医疗费用可由救助供养资金予以支持。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按《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在享受政府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后的一次性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资金中列支。
(二)明确运转经费支出范围。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包括供养服务机构正式管理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经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水电气暖等维持机构正常运行所必须的工作经费。上述相关项目不得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支出。
(三)规范集中供养机构财务收支管理。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供养(养育、照料)对象资金支出范围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列报相应支出科目。供养服务机构不得向特困人员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混用困难群众救助等专项资金。收住社会老人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将社会老人收费、支出与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入账、支出分开管理,不得混淆使用。
(四)规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零用钱发放。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零用钱发放管理规定,对生活能够自理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定期通过现金或转存特困人员银行卡(存折)的方式发放;对失能、半失能供养人员,可结合个人意愿以同等价值实物形式发放。供养服务机构对零用钱发放,应当做到签领手续齐备、登记账目清晰,发放情况逐月向供养对象公开,并按季度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五)其他方面费用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可就近利用空闲土地和场所,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业等,组织特困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为特困供养机构捐款捐物,按捐赠人意愿规范使用,对于捐赠财产,供养服务机构不得用于冲抵财政预算,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规定,实行台账管理,并定期公开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生产收益及没有明确使用方向的善款,可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住院医疗、陪护、应急费用等。鼓励有集体经营收益的村,安排一定的资金资助收住本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服务机构。
三、做好资金监督检查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不断完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各县区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当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保障标准、保障人数、资金支出及使用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应用河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等手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查,通过线上监测与线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堵塞监管漏洞,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三是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配合协作,强化对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擅自扩大支出范围,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滞留、混用和挪用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和情况通报,及时掌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下拨、使用、管理情况,切实做到全流程监管。四是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将公建民营供养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纳入监督管理范围,督促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对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的责任;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
洛阳市民政局
洛阳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1日
(本文源自:洛阳市民政局网站https://www.ly.gov.cn/2024/12-23/49796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