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南阳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印发《南阳市孤弃儿童接收与安置、送养与收养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宛民文[2024]7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规范南阳市孤弃儿童接收与安置、送养与收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河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市民政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制定了《南阳市孤弃儿童接收与安置、送养与收养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民政局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11日
南阳市孤弃儿童接收与安置、送养与收养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阳市孤弃儿童接收与安置、送养与收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河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收养登记机关是指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章 孤弃儿童入院工作流程
第四条 接收对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法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承担长期监护责任的儿童。
具体情形为:查找不到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需要长期监护的儿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优先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
第五条 接收流程及相关资料。
1.对于被遗弃儿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查找其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于临时查找不到的,需携带经办民警警官证正反复印件,将弃婴弃童送至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详见附件1);对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在结案后需出具捡拾弃婴(弃童)证明(详见附件2)和DNA信息比对结果。儿童福利机构要在代养儿童后及时发布弃婴公告,公告60天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填写入院登记表(详见附件3),办理正式入院手续。
2.对于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移送部门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DNA信息比对结果、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以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3.对于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儿童的,移送部门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DNA信息比对结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体检证明以及其他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材料。
4.对于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人的未成年人,移送部门应提交未成年人父母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社区)委员会意见,监护人转移公证书及近亲属放弃监护声明等材料。
5.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人的儿童,移送部门应提交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交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报告、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人的情况报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的,还应当登记保存死亡或者失踪一方的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书。
6.对于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移送部门应提交监护人监护资格撤销判决书、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相关材料、市级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第六条 入院登记。对于情况属实且移送手续齐全的,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入院信息登记,并对儿童的身体发育、语言认知水平、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做好记录,建立儿童档案,同时将儿童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儿童,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弃婴公告。
第七条 体检及医疗救治。儿童福利机构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弃婴弃童及新入院儿童,要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医疗机构对患病的儿童,按照“先救治 后结算”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出院时出具诊疗证明。
第八条 户籍登记。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持孤儿弃婴收养对象介绍信(详见附件4)、公安部门出具的弃婴弃童捡拾报案证明及经办民警警官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接收未成年人的6个月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第九条 集中养育。
1.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考虑儿童个体差异,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制定个性化安置服务计划、抚养方案。
2.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提供吃饭、穿衣、如厕、洗澡等生活照料服务。除重度残疾儿童外,对于6周岁以上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性别区分生活区域。未成年女性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前款规定的生活照料服务。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儿童营养平衡。
3.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保障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安排儿童定期体检、免疫接种,做好日常医疗护理、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采取与定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发现儿童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残疾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康复服务。
5.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其接受普通教育;对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条件的儿童,应当依法保障其接受特殊教育。
6.已正式办理入院手续的儿童,要在机构集中养育不低于6个月后(不包含代养期限),根据儿童身心健康状态及实际需要,对于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家庭寄养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符合条件、适合送养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依法安排送养。
第三章 机构送养工作流程
第十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结合儿童日常体检报告和生长发育等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适合送养的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要把鼓励国内家庭收养作为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回归家庭的首选方式。要建立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残疾儿童信息公示制度,细化完善残疾状况、医疗康复情况、后续康复治疗建议等重要信息,在保护儿童隐私的前提下,向社会公示残疾儿童信息,选择适合的收养人,做到能送早送,让更多残疾孤弃儿童享受家庭温暖。
第十二条 符合送养条件的,列入拟送养儿童名单,由儿童福利机构准备相关送养材料,包括:被送养儿童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和入院期间相关材料,年满八周岁以上的被送养儿童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其中,送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需提供孤儿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送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弃婴(儿),儿童福利机构需提供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寻亲公告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弃童)证明和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相关资料。送养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需提供监护人监护资格撤销判决书,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相关材料等。
第四章 办理收养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收养需求登记及审核。申请收养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中国内地公民,可向儿童福利机构咨询可以收养的儿童基本情况和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政策,并登记收养需求。儿童福利机构对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按照收养申请登记顺序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择优选择收养申请人,经儿童福利机构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后,符合要求的收养申请人可到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
第十四条 发布寻亲公告。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再次公告查找被收养人生父母,公告期为60天。公告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十五条 收养资料审核。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初审合格后向收养申请人出具《收养评估通知书》,书面告知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
第十六条 收养能力评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也可自行组织。收养评估主要包含收养能力指标测评和融合情况鉴定两个方面。收养能力指标测评是指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指标量化评分,测评得分75分以上为合格;融合情况鉴定是指对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融合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收养申请人需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融合期满后,作出融合成功或失败的结果鉴定。
第十七条 办理收养登记。通过收养能力评估的收养申请人,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发放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办理离院手续。儿童离院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详见附件5),保存相关材料,按要求立卷归档,区分情形登记保存,并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更新。
第五章 依法稳妥处理特殊情况
第十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是确保机构内儿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突发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的,机构要第一时间联系医疗机构救治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主管民政部门报告。儿童经抢救无效或其他原因死亡的,机构要及时向主管民政部门报告,并依法取得负责救治或者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儿童有监护人的,机构要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并协助监护人做好后事处理工作,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对于无法查明身份的儿童、儿童监护人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被剥夺监护权的,机构要依法做好遗体处理等工作,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疑似走失或者查找不到的,机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查找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主管民政部门报告。
附件:1-5【下载】
1.临时代养协议
2.捡拾弃婴(弃童)证明
3.入院登记表
4.孤儿弃婴收养对象介绍信
5.儿童离院确认书、审批表
(本文源自:南阳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nanyang.gov.cn/2024/12-19/83017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