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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哈民政规[2024]3号)

更新时间:2025/1/8 15:56:21

[转]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哈民政规[2024]3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经市政府同意,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起,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2993元/人月,其中:中央补助450元/人月、省级补助683元/人月、市财政承担1860元/人月;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2593元/人月,其中:中央补助450元/人月、省级补助624元/人月、区县财政承担1519元/人月。

  二、保障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0-18周岁孤儿;享受保障的孤儿成年后继续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孤儿监护人的家庭收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规定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按时发放到位。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准确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发《儿童福利证》;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孤儿及时进行系统信息核减,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监管,精准管理。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5日

(本文源自:哈尔滨市民政局网站https://www.harbin.gov.cn/haerbin/c107007/202411/c01_10250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