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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民政局,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推动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更好地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铜陵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民政局
2024年9月14日
铜陵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铜陵市、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重大事项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变化和重大事件等。
第二章 报告管理
第四条(报告情形)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有:
(一)召开重要会议。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召开理事会等;社会组织关于建立党、群组织等召开的党员(会员)大会。
(二)开展涉外活动。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主办、承办、协办或参加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接受或向境外捐赠、资助,组织出境培训考察、开展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等。
(三)举办重要活动。社会组织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
(四)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化,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作为发起人或出资设立、变更、注销经济实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调整会费标准等。
(五)其他重大事项。社会组织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以及重要舆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涉及违法犯罪的;其他对社会组织产生重大风险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报告程序)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先报告、即时报告和事后报告三类。
报告事项涉及本办法第四条表述中的以下事项,社会组织应当事前报告。其中:社会组织召开换届会议、社会组织关于建立党、群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6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需要由公安、外事等其他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组织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向宣传部门报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报告事项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社会组织应即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事项涉及本办法第四条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相关事项,社会组织可事后报告。社会组织应在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鼓励社会组织在重要活动、重大变化发生前,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报告方式)社会组织应通过铜陵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下载《铜陵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报告事项是重大活动的社会组织同时还需下载《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表格下载填报后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报告程序报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报告对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对象依据不同事项确定,包括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承担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
第三章 职责管理
第八条(社会组织职责) 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对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组织应当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由专人负责。社会组织应加强培训,提升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九条(部门职责) 市、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加强工作协同、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给予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监督管理)市、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发现报告事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采取约谈等方式要求社会组织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开展社会组织评估、评优、奖励的重要参考,并纳入年度检查范围。
第十一条 (处理措施)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奖评优;
(五)通报批评;
(六)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执法或执纪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印发后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2【查看】
1.铜陵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
2.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本文源自:铜陵市民政局网站https://www.tl.gov.cn/openness/OpennessContent/show/104786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