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助理社工师  >  政策文件  >  文章页

鹤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鹤民[2023]88号)

更新时间:2025/1/17 11:09:29

[转]鹤壁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鹤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民[2023]88号)

鹤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03号)、《中共鹤壁市委办公室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鹤办〔202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动态管理,精准认定;

  (三)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工作。乡镇(街道)承接县区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负责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公示、信息数据录入等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发现困难群众、主动告知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等工作;协助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帮助申请不便的困难家庭提交认定申请。

  第四条 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根据规定给予低保边缘家庭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是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四个基本要件。

  第六条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边缘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界定按照《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等16厅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鹤民〔2021〕75号)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边缘家庭;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县区,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八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按照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一致原则。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受理,并且由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认定、待遇落实等工作。

  (一)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非低保边缘家庭证明,可向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低保边缘家庭申请。

  (二)在本市范围内同一县区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非低保边缘家庭证明,可向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低保边缘家庭申请。

  其他有关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领取我市居住证且在居住证登记地长期居住,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非低保边缘家庭证明的家庭,可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低保边缘家庭申请。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低保边缘家庭经办人员或者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严格落实“零报告”,相关工作人员不论是否有近亲属享受低保边缘家庭待遇均需填报登记。

  备案人员包括低保边缘家庭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低保边缘家庭经办人员”是指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具体包含范围及核算方法参照《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等16厅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鹤民〔2021〕75号)执行。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委会、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和从业状况等。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信息核对。乡镇(街道)提请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五)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家庭支出情况推算其家庭经济状况。

  (六)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不能或不宜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的,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地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五章 认定流程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拟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同意。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认定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第十八条 对新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乡镇(街道)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档案,及时录入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并将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名单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应当在低保边缘家庭所在村(社区)按规定公布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艾滋病患者等需保密的对象除外),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对身份证号、手机号、金融账户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去标识化或删除处理。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同步线上公示,实现线上公示与线下公示联动校验。线上公示应严格审核,避免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救助补助资金。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一卡通”系统由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边缘家庭账户,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快捷。

  第二十三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认定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乡镇(街道)可以终止认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年度复核和定期核查,发现低保边缘家庭可能不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核实后依法终止相应救助。终止救助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对乡镇(街道)新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及时进行抽查监督。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按《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从事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三十一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成员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充分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进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业务办理,经线上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可不再走线下流程。线上认定与线下具有同等效力,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鹤壁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源自:鹤壁市民政局网站https://hbmzj.hebi.gov.cn/zwxxgk/zc/xzgfxwj/art/2024/art_5a9f73a84fd74243b2bf38e7ba7885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