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新乡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新市民[2024]1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社会事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大力提升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积极维护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豫政〔2016〕79号)、《关于印发<新乡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市民〔2022〕16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范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为机构)主要指乡镇特困供养中心(包括已转型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并单独或部分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照护服务的)和提供集中照护特困人员的社会养老机构。
二、加强日常管理
(一)健全管理制度。机构应当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乡镇特困供养中心应当按照新乡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新市民〔2018〕230号)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卫生保健制度、请销假制度以及服务量化标准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予以规范指导,并督促落实。提供集中照护特困人员的社会养老机构也应根据机构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日常管理等制度,接受民政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加强队伍建设。按照新乡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市民〔2022〕16号)要求,配置特困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并建立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和进退机制,保障工作人员队伍稳定。要合理确定和落实工作人员薪酬待遇,根据(新市民〔2022〕16号)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强服务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都要落实专人,负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服务监管等事务,动态掌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信息,确保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有质量的照料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或个人申请变更为分散供养的,机构应及时将情况报特困人员户籍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需调整护理等级的,机构及时提出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办理要求由县级民政部门规定。机构应当建立供养对象信息档案,与供养对象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保护供养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三、加强财务管理
(一)确保经费保障。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资金应当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救助供养标准,纳入当地财政专项保障,并按时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政府兴办的集中供养机构所需的运转经费要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分公办民政服务机构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3〕112号)要求,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区域转型养老服务中心运转经费按照新乡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财务规范管理的意见》(新市民〔2023〕40号)要求予以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社会养老机构所需经费按照《关于印发<新乡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市民〔2022〕16号)要求予以保障。
(二)加强资金管理。要严格落实《关于印发<新乡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市民〔2022〕16号)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23〕6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严格抓好资金监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施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不得用于编制内正式人员工资支出等。机构要根据供养对象实际情况据实申请补助资金,不得编造事实、更改数据等冒领、骗取财政资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护理费,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可用于医疗、购买、维修、维护供养对象护理用品及购买护理服务等。护理工作应做好量化记录,作为护理费使用发放依据。
(三)加强财务管理。对于实行公建民营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对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原则上支出仅允许对公转账,不允许支取现金。对于设立专门账户确有困难的,建议采取分类记账的方式,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单独记账。机构应采取定点配送的方式,与当地超市或个体户签订配送合同,集中采购配送,由其提供正规发票报销入账;对于日常采购、零星采购的主副食无法集中提供发票的,由机构及时填写好《当日主副食采购(消耗)登记(公示)表》,每月收集好相关材料定期到市税务局专门窗口开具正式发票,附当月清单汇总表和《当日主副食采购(消耗)登记(公示)表》报销入账,杜绝“白条入账”。
(四)保障对象权益。做好集中供养和特困人员“零花钱”发放。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群众生活习惯和消费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指导性意见,明确发放标准区间;各机构发放情况要报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备案,采取现金发放的要有领取人员的签字或按手印。在政府举办的特困供养机构就餐工作人员必须缴纳伙食费,具体缴纳标准由乡镇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评估后予以明确,不足部分由乡镇政府可予以补助;伙食费必须缴纳到机构对公帐户,不得坐收坐支,不得侵占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所需衣物等日常生活用品要定期集中采购,须集体研究,并履行采购审批和内控措施。机构采购发放衣物、护理用品等和接收慈善捐赠物品须建立出入库登记,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将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压实各级责任。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在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中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推进供养服务机构发展的牵头职责,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履职尽责,不断提升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三)细化落实措施。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合法权益,真正发挥供养服务机构为老服务功能。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市、区)民政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供养服务机构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监管,确保我市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新乡市民政局
2024年6月19日
(本文源自:新乡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xinxiang.gov.cn/xzgfxwjs/536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