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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襄阳民字[2022]24号)

更新时间:2025/1/16 10:50:32

[转]襄阳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阳民字[2022]24号)

  各区(市)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局):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42号)要求,经市民政局研究决定,现将《襄阳市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7月28日

襄阳市城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区工作者)管理,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社会化、职业化、专业化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 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社区治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社区工作者,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所辖街道的社区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包括城市社区“两委”成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社区党组织书记除外)和区(市)统一招聘、街道统一管理、社区统一使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区(市)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综合协调,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机制;街道负责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规范和工作纪律等具体的制度和规定;社区党组织会同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合理分工、统筹使用。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居民自觉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抓好社区党的建设,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协助基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四)推动共驻共建,动员居民群众、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促进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五)组织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增进民族团结、邻里和睦。

  (六)落实“岗在网格(小区)、重在服务、责在连心”机制,联系服务居民群众,积极回应解决居民群众的意见诉求。

  (七)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督评议,组织社区居民对街道和区(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机关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八)完成街道(乡镇)和社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选任招聘、调动与退出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

  (一)选任。社区党组织成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

  (二)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区(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由各区(市)政府统一组织,街道根据员额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区(市)民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研究制定招聘方案,报区(市)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向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区(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凡未履行审核报批程序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事项不得实施。

  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坚决,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事业心责任感强;(二)热爱社区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从事社会工作、社区建设、基层治理的相关专业知识,热心服务群众,善于开展群众工作;(三)品行端正、处事公道、服务意识强、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五)具备具体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注重从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专业人才等人员中选任或者招聘社区工作者。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实行事业岗位管理的社区党组织书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区(市)选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街道与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选任的社区党组织成员、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签订与法定任期相同的劳动合同,一届一签。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一般签订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得超过就业年龄段上限,其中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社区工作者达到就业年龄段上限的,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表现特别优秀的,经街道研究,报区(市)组织、民政部门备案,可在其劳动合同终止后另行与所在区(市)指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街道签订服务协议,继续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劳动合同文本由人社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 以街道为主体,建立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学习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报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情况。社区党组织书记档案由区委组织部比照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统一管理。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由各区(市)所属的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机构或街道负责保管。

  第八条 规范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调动,在本区(市)内进行岗位调动的,由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在拟调入社区员额未满的情况下,经原任职和拟调入社区、街道协商同意,且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由双方社区及街道协同办理其岗位调动有关事宜。

  跨区调动适用于在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东津新区、鱼梁洲开发区,工作地与居住地不一致,自愿回到居住地或临近社区且服从调剂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跨区调动需求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收集、上报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调出申请和空缺岗位的同时,应积极与调入区民政部门沟通对接,在拟调入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员额未满额的情况下,经原任职和拟调入区民政部门、街道、社区协商同意,且报调入区人民政府及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由相关区民政部门办理其岗位调动有关事宜。市民政局每年集中组织调整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跨区调动工作。

  落实劳动合同衔接、人事档案接收等相关工作。调入地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应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街道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以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与调出地签订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为准。

  第九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社区“两委”成员辞职的,应依法依规启动辞职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辞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并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其辞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告,并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市)民政部门备案。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辞职应提前30日向所属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书面审核意见,街道在收到辞职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回复处理,同意其辞职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3年考核基本合格的;(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三)工作严重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达到就业年龄段上限的(一般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七)国家和省、市、区(市)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社区“两委”成员有以上情形的,依法依规启动免职或罢免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社区“两委”成员任期届满在换届选举中未能连任的,或者任期内依照法定程序被免职或者罢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实行事业岗位管理的社区工作者有以上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履职管理

  第十一条 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居民构成、辖区单位数量及特定人群服务对象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数量。社区“两委”成员按照5-9人配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社区常住人口每300至500户左右配备1名。

  第十二条 各区(市)按照标准统筹核定社区工作者员额,严禁超员额配备社区工作者,经区(市)党委、政府审批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市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下半年集中对各区(市)社区工作者员额增减事项进行核准后,报市政府审批。当年审批确定的社区工作者数量(员额)是社区“两委”换届、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核定当年社区工作者经费决算和次年社区工作者经费预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全科社区工作者服务模式,实现社区工作者“一专多能、全科全能”、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一窗受理、一站服务”,建立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AB角工作制等服务制度。

  第十四条 将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融入社区治理。根据省、市“多网合一、一网统管”相关要求,市委政法委、市城运管理中心负责划分网格,对准入事项进行把关。

  社区工作者网格服务管理主要任务:采集网格内各类服务管理基础信息,及时收集、实时上报社情民意;协助排查和防范化解网格内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重点人群等风险隐患,跟踪问题整改;对网格内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或配合做好矛盾纠纷分级分类化解,协助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对网格内有需求的居民,特别是困境人员、特殊群体,提供代办服务。

  落实网格楼栋包保责任,每个网格明确一名社区工作者从事网格服务管理工作。社区工作者应保证三分之二的法定工作时间下沉网格,每年至少要到联系、包保的网格逐户上门征求一次意见。从事网格服务管理的社区工作者应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工作制度和群众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在网格内履职时,应挂牌上岗,主动、热情服务居民;合理安排入户调查时间,实行错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工作制度。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违反规定泄露工作中所掌握的各项基础信息以及服务管理对象的个人隐私。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社区矛盾预防化解机制。社区工作者应积极引导居民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托、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加强对社区困境人员和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引导、支持专业人员在社区纠纷调解和信访化解中发挥积极作用。

  社区遇有突发事件、矛盾纠纷等情况,社区工作者应第一时间到场并依规处置,做到琐事不出网格、小事不出社区。

  第十六条 街道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各单位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建立以初任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工作者培训体系。构建市、区、街道分层负责、各有侧重的培训培养机制。

  第十八条 各区、街道应当分别组织新当选的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初任培训。

  第十九条 按照分层分级的原则,做好社区工作者集中轮训。市、区组织部门负责社区党组织书记轮训;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居委会主任轮训;各区(市)民政部门负责社区“两委”成员轮训;街道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轮训。初任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岗位培训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社区工作者培训期间的表现和考勤结果纳入当年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社会工作学历教育,逐步扩大持证社区工作者的比例,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满意的原则,建立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评与党员群众评议相结合的社区工作者考核机制,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区(市)负责制定,街道党工委组织实施。实行事业岗位管理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另有规定需另外考核的,按其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日常考核由街道统一组织,社区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工作考勤、入户走访和服务居民等方面情况,主要采取查阅被考察对象工作记事簿、考勤、服务对象评价等方式进行,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发放绩效报酬,合格的发放,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由日常考核、街道考评和党员群众评议组成。日常考核占年度考核分值的60%;街道考评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岗位目标完成情况,占年度考核分值的30%;党员群众评议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依据,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为民服务等情况,占年度考核分值的10%。参与评议的人员应当包括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委会代表等。鼓励通过第三方测评方式,开展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一般控制在25%以内,本社区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社区工作者优秀等次比例可上浮至30%。

  第二十五条 社区主要负责人由街道实行单列考核,考核等次由街道在本区域内统筹考虑。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奖励惩戒、岗位调整、报酬调整、续签与解除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见义勇为、有重大创新成果、在重大政治任务或者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经街道研究,报区(市)备案后,当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受比例限制。

  第六章 职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岗位、社区工作年限等综合因素,确立社区正职、副职、委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共18级的等级序列,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发展体系,其中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为1—12级,委员为3—14级,副职为5—16级,正职为7—18级。

  第二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首次定岗定级后连续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以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晋升1个等级。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对应岗位等级晋升所需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应岗位等级晋升所需年限延长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对应岗位等级晋升所需年限延长1年。

  社区工作者岗位发生变动,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岗位等级。

  第二十九条 坚持梯队培养的原则,建立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两委”委员—社区“两委”副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的成长链条。

  第三十条 拓宽优秀社区工作者进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通道。注重把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选拔到街道(乡镇)领导岗位。各区(市)面向社区“两委”成员定向考录的街道(乡镇)公务员职务计划,应按照本区(市)街道(乡镇)公务员考录职位计划的一定比例安排。各区(市)面向社区工作者的定向招聘基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计划,应按照本区(市)基层事业单位招聘管理岗位计划的一定比例安排。

  对在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社区工作者,以及任职期间所在社区获得市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市级以上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等称号的社区主要负责人,可采取面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专项招聘为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为基层事业单位人员的社区工作者,鼓励继续在社区服务3年。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的报酬由基本报酬、绩效报酬、奖励报酬三部分组成。基本报酬占本岗位等级应发报酬的80%,按月发放。绩效报酬占本岗位等级应发报酬的20%,依据季度考核结果确定发放,合格的发放,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社区工作者,按照其一个月应发报酬的1.5倍发放奖励报酬;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的,按照其一个月应发报酬发放奖励报酬;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奖励报酬。

  交叉任职人员,按照“兼职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工资薪酬。

  第三十二条 按照年人均收入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合理设定社区工作者报酬体系,形成正常增长机制,每两年随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一次。社区工作者报酬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其中社区工作者基本报酬、绩效报酬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等,由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按40%给予补助;社区工作者奖励报酬、职业津贴、体检经费等由区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十三条 对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职业津贴,按照助理社会工作师每月100元、社会工作师每月200元、高级社会工作师每月300元发放。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各区(市)应结合实际,为社区工作者单独或者集中购买大病救助险、意外伤害险,提高社区工作者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享有免费体检待遇,其标准参照街道工作人员标准。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可依法申请加入工会组织,落实社区工作者工会会员福利。

  第三十六条 签订服务协议的社区工作者,享有同岗同级同等待遇。有事业编制身份的社区工作者,不在社区领取报酬。社区“老人”报酬按原渠道解决。通过选任方式配备的社区工作者,从当选次月起按照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发放报酬。试用期间报酬,按照拟定岗位等级的基本报酬标准发放。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照岗位等级确定报酬。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七条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重点宣传社区治理中的先进人物、典型事迹、创新经验,营造重视、关心、支持社区工作者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八条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

  第三十九条 对获得功勋荣誉、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的社区工作者,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分别高定5个、2个、1个等级,但不得突破本岗位最高等级。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源自:襄阳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xiangyang.gov.cn/zwgk/zc/zcfg/202208/t20220824_290463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