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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扬政民[2024]59号)

更新时间:2025/1/14 21:22:32

[转]扬州市民政局、扬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扬州市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扬政民[2024]5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财审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审局:

  现将《扬州市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日

扬州市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改革,切实发挥服务类社会救助在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战略部署的保障作用。根据《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民助﹝202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政府主导、政策融合、资源统筹、社会参与、多维发力的原则,探索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有效路径和具体措施,满足特殊困难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救助需求,织密兜牢民生保障网底。

  (二)目标任务。围绕“幸福民政365”工程建设,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整合现有救助服务资源,坚持个性化服务和整体化保障协调发展,坚持任务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精细化落实。强化大救助系统应用和部门间数据支撑共享,构建“动态监测、评估需求、资源匹配、精准服务、监管有力”的服务类社会救助运行机制,打造“扬帆共济”社会救助品牌,用一年左右时间,着重在困难群体风险防范、照料护理、生活提升等方面取得实践成果,形成部门统筹推进、供需精准匹配、流程标准规范、成效可感可及的服务类社会救助格局。

  二、服务类社会救助保障人口范围

  服务类救助面向特殊困难群体,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重点关注其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高龄独居(空巢)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重大疾病患者和以老养残、监护缺失、无力监护等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服务类救助保障人口范围进行拓展。

  三、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

  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实际分层分类设置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清单,已经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享受到同类服务救助的,按照就高的原则实施救助。一个家庭或个人有多项服务类救助需求的,按照“应救尽救、量力而行”的原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导乡镇(街道)统筹协调安排。各地不设置超出维持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不重复提供已通过物资救助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相关服务。

  (一)风险防范服务。

  1、巡访探视。服务对象: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

  服务内容:按照风险等级定期上门巡访探视,高温严寒季节要加大巡访探视频次,及时发现和报告低收入人口存在的健康和安全隐患,收集反馈困难群众合理诉求,协助解决存在问题。

  2、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服务对象:低收入人口中的失能半失能、独居、空巢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

  服务内容:积极应对高温严寒等极端天气、突发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及时开展高温避暑、严寒保暖等专业知识宣传,及时协助转移受灾人员,做好疫情期间受困人员的物资采购、食物供给服务,帮扶困难群众防灾避险,及时解决实际困难。

  3、独居对象人身安全监测预警。服务对象:独居的分散供养特困对象,低保内单独居住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按照自愿的原则,分阶段、分批次为困难对象免费安装摄像头、门磁、一键呼叫等智能看护设备,及时发现困难对象遇到的风险,做到早发现、早介入。

  (二)照护服务。

  1、照料护理。服务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其他低收入人口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重残、重病患者等。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照料护理或居家照料护理服务。分散供养对象按照现有政策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开展服务,有集中供养服务需求的应当及时满足。其他低收入人口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重残、重病患者的照料护理标准和资金保障各地可统筹基本养老服务、残疾人护理和托养、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措施确定。

  2、康复训练。服务对象:低收入人口中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提供机构康复训练或居家康复训练服务。提供机构康复训练的应当选择综合医院的康复科或专门康复机构(康复医院或康复中心)进行;也可利用基层社区内的卫生、民政、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和一切可利用的人力、物力、设施等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训练与服务;选择居家康复训练服务的,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为辖区残疾人提供上门的康复训练与服务。

  3、送医陪护。服务对象:低收入人口中行动不便的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服务内容:结合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个人意愿,提供派车接送、代餐、代购、辅助饮食、帮洗衣物、陪同医检、24小时陪床以及协办入出院手续、申请惠民政策帮助等延伸服务。各地可在现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补贴的基础上,统筹政府救助资金、慈善资金、福彩公益金建立需求受理多维化、操作流程闭环化、服务内容个性化、运作保障标准化、监督管理常态化的送医陪护机制。

  (三)生活服务。

  1、助餐。服务对象:低收入人口中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半失能、残疾、高龄的老年人等。

  服务内容:依托养老条线构建的助餐服务网络,通过线上平台+线下配送、中心厨房+专业配送、就近服务+互助服务、社会餐饮+委托服务、饮食助餐+文化助餐等模式,提供助餐服务。具体方式由各地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服务对象需求确定。

  2、助浴助洁。服务对象:低收入人口中的高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按照安全防护的要求,为有需求的对象提供上门助浴和外出助浴等服务,服务过程应确保安全。助洁服务包括个人卫生服务和居所清洁服务,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决定。个人卫生服务包括理发、修脚等;居住清洁服务包括定期打扫房间,清洗衣物和床上用品(被罩、床单、枕巾等),保持居住环境整洁无异味。

  3、助购。服务对象:行动不便的低收入人口。

  服务内容:为服务对象提供线上或线下购买生活必需品和药物服务。采取线上购买服务的应当将商品和药物的价格当面告知服务对象,并做好采购物品的接收和送达工作;采取线下购买服务的应当保留好购物小票并交付服务对象,服务对象自提的,要规范自提代放点的管理,防止物品丢失。

  4、居所环境改善。服务对象:基本生活条件较差的低收入人口。

  服务内容:按照养老条线规定的要求提供适老化改造。每年6月和11月开展服务对象居所安全隐患排查,排查的内容主要是居所用电线路是否老化、用电设备是否需要维修、煤气(天然气)灶具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居所门窗玻璃是否需要更换等,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除,对不符安全标准的燃气设备及时进行更换,对需要维修的用电设备及时进行维修,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各地也可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实际需求,探索提供其他方面服务类救助。

  四、建立服务运行机制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需求评价、供需衔接、服务评估、综合会商四大服务运行机制。

  1、需求评价机制:完善困难群众服务救助需求评估指标,根据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健康状况、教育状况、居住状况、就业状况、监护情况、社会融入情况、服务需求内容和急迫程度等因素,科学评估需求分值和等级。

  2、供需衔接机制:搭建服务救助供需衔接平台,实现服务供给和需求信息发布、审核梳理、工单派送、进度跟踪、结果反馈等功能,实现供需匹配、有效衔接。

  3、服务评估机制:以困难群众满意为衡量服务质量的根本标准,推动服务标准化建设,科学建立服务考核评估指标,通过群众评价、基层打分、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供给主体服务救助进行考核评估,对于服务质量差、群众好评度低的组织,由采购方进行约谈提醒,限期整改。建立考核积分制度,根据积分情况进行排名,选择优先购买。通过典型选树的方式,对评价高、服务优、口碑好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激励,形成良好氛围。

  4、综合会商机制:充分发挥县(市、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每半年召开一次议事会商会议,整合梳理服务资源、协同解决复杂综合性问题、研究解决个案问题。

  五、强化服务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强化机构、项目、人员、资金、监督管理,实现高标准运营。

  1、机构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日常服务救助实施工作,包括统筹调度资源、组织议事会商、培育服务项目、组织人员培训;乡镇(街道)依托服务站负责实施需求摸排、资源链接、项目落地等;困难群众较多的村(居)设立服务点,承担探访关爱、主动发现、协助代办、服务回访等具体工作。

  2、项目管理:合理设置服务项目,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全市服务救助清单项目基础上,每年度内根据需求调查和服务效果,增加需求高、服务主体已初具规模的项目,关闭服务效果不佳、需求低、满意度差的项目,调整服务内容和措施,形成本区域服务救助清单。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项目采集、发布、运行,乡镇(街道)负责项目跟进、效果跟踪、资源协调、打分评价,村(居)负责对接供需、需求代发、活动发布。

  3、人员管理:各级应加强人员力量保证服务类救助顺利运行,县(市、区)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可在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科内设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乡镇(街道)、村(居)可根据本地困难群众的人数、项目数量以及服务机构(人员)综合能力情况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项目运行、跟进、协调事宜;承担服务类救助的机构或个人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和良好的服务态度,健康状况应符合相关要求。

  4、资金管理:构建多渠道筹集服务类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在避免与已有救助内容充分交叉的情况下,合理统筹财政资金、社会捐赠等不同渠道资金用于服务类社会救助。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也可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提供自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服务救助工作。加大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对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支持和倾斜。强化资金监管,购买服务不得挤占现有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高效。

  5、监督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服务救助项目服务标准,乡镇(街道)根据服务标准和服务对象好评情况对具体服务内容进行打分,每季度对供给主体根据评分情况调整服务质量排名,要实现服务前、中、后期全过程监管。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服务救助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公益慈善帮扶项目的监督指导,通过服务群众满意度评估,推进服务质量提升。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同。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统筹协调好民政内部业务和关联部门业务之间的关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统筹、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在通过政府购买专业化社会救助服务满足救助对象个性需求的同时,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政府购买、志愿服务、资源链接等方式,对接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实现“物质+服务”多维度深度融合。

  (二)强化宣传引导。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政务公开,按规定公开服务类社会救助政策,服务清单和标准,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大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服务类社会救助的理念,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充分展示试点工作成果,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支持、参与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能力建设。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做好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和机构培育孵化工作,优化服务类社会救助资源布局,培养服务类社会救助队伍力量,健全多部门协调会商工作机制。乡镇(街道)、村(居)要配备综合素质好、服务能力强、执行效率高的工作人员,持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和资源,加强统筹协调和项目跟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合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本文源自:扬州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yangzhou.gov.cn/zfxxgk/fdzdgknr/bmwj/ybxwj/art/2025/art_e5b0352f59624482847db924285642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