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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实施方案(松民联发[2024]8号)

更新时间:2025/1/14 22:23:46

[转]松原市民政局、松原市财政局、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松原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民联发[2024]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23]10号)要求,切实提高“一老一小”护理员职业吸引力,进一步提升养老(孤残儿童)服务水平,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松原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做好贯彻落实。

  松原市民政局

  松原市财政局

  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9日

松原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实施方案

  为加强养老(孤残儿童)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一老一小”护理员职业吸引力,进一步提升养老(孤残儿童)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等14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 号)、《关于建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23]1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在本市依法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且安全规范达标的养老机构(含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下同)内专职从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服务工作的,且与其入职的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兼职和管理人员不在奖励制度范围)。公办养老机构内事业编制护理人员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待遇。

  二、奖励项目

  (一)入职奖励。从2023年1月起,对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三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进入养老机构专职从事护理服务工作的护理员,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奖励标准为本科(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 及以上 1 万元、专科(高职、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8000 元、中专(中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5000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到位,入职前三年分别按照奖励标准的30%、30%、40%的比例发放; 对脱贫人口、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留守妇女及其他困难群体到养老机构、专职从事护理服务工作的护理员,每人给予 3000 元入职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到位,每年发放 1000 元。享受毕业生入职奖励的不得同时享受困难群体入职奖励。

  (二)岗位补贴。对在同一养老机构专职并连续从事护理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护理员,给予岗位补贴。在护理员岗位连续工作满 3 年,从第 4 年起,每月补贴 100 元,之后每满1年增加 50 元,个人最高补贴至每月300 元。个人累计补贴不超过五年。对获得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且在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岗位工作满 3 年以上人员,分别给予每年3000 元、4000 元、5000 元、6000 元、7000 元的岗位补贴。

  (三)技能等级奖励。对获得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分别给予500 元、800 元、1000 元、2000 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领取技能等级补贴或岗位技能提升补贴人员不再重复发放技能等级奖励补贴。对学徒工和实行岗位聘任制的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奖励补贴标准和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和筹措。

  (四)荣誉奖励。对在国家和省级、松原市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奖项的护理员,颁发获奖证书。对在我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奖项的护理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资金来源

  市辖区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护理员奖励所需资金由市民政局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其他县、市可通过本地福彩公益金或财政预算列支。并于当年 12 月 30 日前发放到位。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人数、奖励项目及标准以省级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佐证材料为准。

  四、申请材料

  (一)入职奖励

  1. 毕业生入职奖励

  ①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②申请人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④申请人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⑤申请人本人(非养老(孤残儿童)护理等相关专业毕业) 由民政部门或人社部门指定培训机构发放的上岗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⑥申请人所属机构填报松原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奖补申请表(附件1);

  ⑦申请人本人签署松原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补申报承诺书(附件2)。

  2.困难群体入职奖励

  ①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留存存);

  ②申请人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④困难群体证明材料:低保对象需要提供本人低保证,低保边缘家庭人口需要提供属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脱贫人口、留守妇女需要提供所在村(居)委员会或乡镇(街道)相应信息登记表;

  ⑤申请人所属机构填报松原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奖补申请表 (附件1) ;

  ⑥申请人本人签署松原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补申报承诺书(附件2)。

  (二)岗位补贴

  1. 满工作年限补贴

  ①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②申请人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④申请人所属机构填报的松原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奖补申请表(附件1);

  ⑤申请人本人签署松原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补申报承诺书 (附件2)。

  2.持证岗位补贴

  ①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②申请人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④申请人本人经人社部门指定机构审核鉴定、统一发放的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⑤申请人所属机构填报的松原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奖补申请表(附件1) :

  ⑥申请人本人签署松原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补申报承诺书(附件2)

  (三)技能等级奖励

  ①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②申请人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④申请人本人经人社部门指定机构审核鉴定、统一发放的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⑤申请人所属机构填报的松原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奖补申请表(附件1);

  ⑥申请人本人签署松原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补申报承诺书(附件2)。

  注:已领取技能等级补贴或岗位技能提升补贴人员不可重复申领技能等级奖励补贴。

  五、申请流程

  (一)由护理员所属机构对拟申请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补贴的护理员材料进行初审并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附件1),本人签署松原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补申报承诺书(附件2),电子版一份、纸质版四份报送属地民政部门,并由属地民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对拟申请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补贴的护理员材料进行审定。

  (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协调属地财政部门下拨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补贴资金;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市民政局协调市级财政部门协调下拨奖励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发放、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本人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奖补资格,并由民政部门负责追缴收回相应补助资金,对有责任的养老机构及享受奖励的护理员纳入市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向全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政策实施后已在护理员岗位连续工作满 3 年以上的护理员直接套改岗位补贴。入职奖励和技能等级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因工作单位、工作地点变动等不再重复发放。

  (四)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暂定3年。

  附件1-2【下载

  1.松原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奖补申请表

  2.松原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补申报承诺书

(本文源自:松原市民政局网站https://www.jlsy.gov.cn/xxgk/gzbm/mzj/gkml_18705/202410/t20241011_5376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