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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海市关于进一步优化低保审核认定流程提高救助精准度的实施意见》、《北海市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办法》、《北海市困难 残疾人专项帮扶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规[20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关于进一步优化低保审核认定流程提高救助精准度的实施意见》、《北海市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办法》、《北海市困难残疾人专项帮扶暂行办法》等三份文件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
北海市关于进一步优化低保审核认定流程提高救助精准度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低保审核认定流程,提高救助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更便利、更精准的救助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便民、高效、精准为目标,优化办理程序,统筹救助资源,强化服务举措,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不断提升我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科学性、精准性。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双线核查”。实施“线上+线下”核查,线上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每月10日前筛查预警重点名单推送民政部门开展数据比对,推进困难群众排查常态化。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推送个人每月累计医疗自负费用超过一万元的人员名单;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送每月新生儿(含妇产信息)、死亡人员名单;公安机关负责根据民政部门每季度推送的在享救助对象名单进行比对核实并反馈死亡救助对象名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送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救助的被欠薪农民工名单;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推送每月新认定的防贫监测对象名单;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推送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对象名单;工会部门负责推送新认定的困难职工名单;残联负责推送新认定的残疾人名单。线下落实主动发现机制,依托社区网格化管理,发动村(社区)干部、网格员等协助开展困难群众摸排走访、入户调查等工作,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暂不符合条件的要重点关注并做好监测预警,防止“漏保”问题发生。
(二)推进“双向申请”。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LED显示屏、进村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等,多形式多渠道加大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开展社会救助政策主题宣传活动,向群众详细讲解低保的申请条件、审核流程、保障标准等内容,增强对低保政策的认知,从基层一线解决群众政策不了解、程序不清楚的问题,让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自主、及时提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对“线上+线下”核查发现的困难群众,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驻村干部或村(社区)干部、网格员入户主动指导申请人收集齐全申请材料,协助群众完成基本生活保障申请。
(三)推进“容缺受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0〕6号)有关要求开展审核认定工作,推进“容缺受理”。在申请人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关键材料并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受理并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后续流程,其他材料可在入户核查时补充,届时仍无法提供的,依据已提交材料评估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市、县两级核对机构对新申请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委托核对业务,要做到1个工作日办结,银行、公安、人社、公积金等部门要及时反馈协查结果,确保核对报告按时出具。通过优化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时限由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短至25个工作日;对存在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由原来的60个工作日压缩至45个工作日。
(四)推进“合理赋权”。对于家庭明显陷入困境,但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0〕6号)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是否纳入低保保障。对登记为农村集体用地上的不动产权住房,因不能上市交易不再作为产权住房计算;对于有工商注册的家庭,以实缴资金、实际经营规模、公司股东分红等情况核定收入。
(五)推进“跨区办理”。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申请人意愿为主。对户籍地和居住地都在北海,但跨县(区)、跨乡镇(街道)长期居住的家庭,提供能证明已实际连续居住满一年(含)以上的材料,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对长期居住在北海的非北海户籍家庭,主要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成年人有广西户籍且在其他地市没有享受低保的,可向居住地申请低保。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领导小组职能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做好部门间政策衔接、低保个案问题处理等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着力提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政策执行水平。有条件的县区,应当在村(社区)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推广使用“广西社会救助求助”平台,让群众“足不出户”实现低保申请。
(三)健全容错机制。行政机关、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部门数据共享不完善以及被救助对象故意隐瞒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变化等客观原因出现的偏差失误,当年失误人数在县乡级救助对象总数2%的范围内,且能够追回错发资金的,不追究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北海市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强化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户籍或常住北海的广西户籍居民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政策公开、公平。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第四条 县(区)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救助帮扶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教育救助相关政策,通过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做好法律援助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救助资金保障工作,配合建立健全救助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通过配租公租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和提供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等服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及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等服务。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对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进行排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监测并开展帮扶,防止出现返贫致贫。
工会部门负责引导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
第二章 审核认定
第五条 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受理、审核、认定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办法(试行)》(桂民规〔2022〕1号)执行。
第六条 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可直接转入相关认定程序,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三章 分层分类救助措施
第七条 基本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可参照“单人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八条 医疗救助及疾病应急救助:
(一)参保资助。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应缴纳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
(二)医疗救助。对低保边缘对象,按相关规定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达到30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三)大病保险倾斜。对低保边缘对象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四)依申请医疗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对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年度内一次性救助。
(五)两癌筛查。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妇女,可参照自治区每年两癌筛查工作方案,免费开展宫颈癌、乳腺癌筛查。
(六)疾病应急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按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桂卫医发〔2022〕5号)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第九条 教育救助。符合资助政策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可享受相应的教育资助:
(一)义务教育阶段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就读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寄宿制学生,可给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二)高中教育阶段资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中职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一等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每生每年1000元。中职免学费标准为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
第十条 住房救助:
(一)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给予公租房保障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差异化租金优惠政策,在人均住房面积15㎡保障面积标准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0%收取。
(二)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可给予农村危房改造救济。
第十一条 就业救助。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通过就业援助、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就业救助对象积极就业。
第十二条 应急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以根据受灾情况给予必要的应急救助、过渡期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庭抚慰、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救助。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救助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与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的乘积予以确定,困难持续时间可视情况按不超过4个月掌握。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超过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免费提供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康复和托养服务。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残疾人机构托养、康养服务、日间照料。
第十六条 社会帮扶。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帮扶。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受委托行使认定权限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应符合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受委托行使认定权限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对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身份开展复核1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要及时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在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九条 健全定期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依托广西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定期向相关单位推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有关信息。每月10日前,各有关部门向民政部门推送上个月动态变化的救助帮扶信息数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送就业困难人员名单信息。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送新生儿(妇产信息)、死亡人员名单,以落实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动态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推送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信息。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推送经三重保障减负后年度个人累计医疗费用负担在5000元以上的困难群众、10000元以上的因病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普通农户。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推送新认定的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等防贫监测对象。
工会部门负责推送新受理申请困难职工对象信息(民政部门“一门受理”推送的申请低保名单除外)。
残联部门负责共享新认定的残疾人对象信息。
其他部门对救助帮扶过程中发现可能符合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要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推送有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印发之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海市困难残疾人专项帮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帮助困难残疾人妥善解决突发性、临时性等困难,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着力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专项帮扶,是指对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靠残疾人自身及其家庭无力解决,在享受政府及有关部门补助及其他各种救助的基础上,再给予过渡性的应急专项帮扶措施。
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专项帮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公平、公正、真实原则。
(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原则。
(三)残疾人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的,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专项帮扶原则。
第二章 专项帮扶对象
第四条 专项帮扶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个人或家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或处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状态的。
第三章 专项帮扶范围
第五条 专项帮扶范围:
(一)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困难的;
(二)残疾人或残疾人子女当年被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
(三)因伤病长期住院治疗造成家庭困难的;
(四)自愿提出申请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专项帮扶:
(一)申请帮扶前12个月内有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以及各类服刑人员;
(二)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不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不配合有关单位调查,隐瞒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责任方承担,且责任方有赔付能力的;
(四)其他不应专项帮扶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残疾人专项帮扶:
(一)残疾人死亡、失踪、注销(冻结)残疾人证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二)不符合专项帮扶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专项帮扶标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帮扶对象,按以下标准给予帮扶:
(一)因患重病或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或长期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经过医保报销和政府、社会(含保险)救助后,年度需自行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在2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自负医疗费用的20%给予专项帮扶,最高帮扶金额不超过北海市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含)。
(二)残疾人或残疾人子女在当年被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给予每人一次性专项帮扶3000元。
第五章 专项帮扶程序
第九条 申请审批流程:专项帮扶按照“残疾人或亲属提出申请、村委(社区)审核公示、乡镇(街道)残联再次审核、县(区)残联审核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残疾人或亲属向其户口所在地村委(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困难残疾人专项帮扶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专项帮扶对象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证明;3.因患重病或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专项帮扶对象,提供疾病诊断(出院)证明、社会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未参保人员提供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4.政府相关部门或社会救助(帮扶)证明;
5.交通事故的专项帮扶对象,需出具相关的交通事故裁定书,因肇事方逃逸的,需当地交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6.残疾人或残疾人子女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7.专项帮扶对象开户银行卡或存折的复印件。
(二)村委(社区)对申请人提供齐全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所在乡镇(街道)残联。初审不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公示有异议的,进一步核查核实后作相应处理。
(三)乡镇(街道)残联再次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区)残联审核审批。审核不通过的,应当退回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县(区)残联审核审批通过的,以转账方式发放帮扶经费。审核审批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十条 资金来源:结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级征收管理规定,由我市各级残联申报部门年度预算,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监督:
(一)困难残疾人专项帮扶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及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帮扶资金应当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到残疾人或其家庭户主账户。
(三)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帮扶经费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专项帮扶经费,并将当事人列入不予专项帮扶名单。
(四)县(区)残联要做好困难残疾人专项帮扶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管,市残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追责处理。
第七章 专项帮扶建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北海市困难残疾人专项帮扶工作档案。县(区)残联负责建档和管理档案,包括本暂行办法第九条所有的申报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合浦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北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源自:北海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beihai.gov.cn/xxgkbm/bhsmzj/zcfg_46/t18648550.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