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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的通知(厦府规[2025]6号)

更新时间:2025/5/1 19:15:39

[转]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的通知
(厦府规[202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产权调换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产权调换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

  同一征收项目存在多个安置房地点的,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取平均值。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5%按期签约奖励和5%按期搬迁奖励。

  三、依照规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未登记住宅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奖励,适用本通知。

  四、本通知执行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的项目,货币补偿奖励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资源规划局和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25年5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4日

(本文源自: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xm.gov.cn/zwgk/flfg/sfwj/202504/t20250425_29297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