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丽政发[202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丽政发〔2020〕13号),决定从2024年6月1日开始,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145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3〕21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本文源自:丽水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shui.gov.cn/art/2024/10/16/art_1229283444_253119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