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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津河西残联规[2024]1号)

更新时间:2025/2/8 20:53:27

[转]河西区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
关于印发《天津市河西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河西残联规[2024]1号)

  各街办事处、区教育局、公安河西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河西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区残联

  区教育局

  公安河西分局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住建委

  区卫健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医保局

  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2月2日

天津市河西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康复,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及《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津残联〔2023〕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按照兜牢底线、织密网络、完善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我市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应为0-7岁,部分项目的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7岁。

  (二)户籍(居住)条件。

  1.儿童或其父亲(母亲)具有本区户籍;

  2.儿童及其父亲(母亲)为外地户籍,但持有本区居住证,父亲(母亲)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三)持有残疾人证或有本市定点诊断评估机构的诊断评估证明。

  (四)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接受本方案所列基本康复服务。

  三、救助项目及标准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发生的康复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后,对个人自费部分提供限额补助。自费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一)医疗手术类:

  1.对0-7岁儿童角膜移植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眼。

  2.对0-17岁儿童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眼。其中白内障摘除术补助0.5万元/眼,人工晶体植入术补助0.5万元/眼。

  3.对0-7岁(言语能力评估达到三级、四级者放宽至14岁)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开机及术后一年内的调机费用一次性补助1.2万元。

  4.对0-7岁儿童唇腭裂手术费用一次性补助1万元。

  5.对0-7岁儿童髋关节发育不良适配吊带、支具、石膏裤费用一次性补助0.15万元。

  6.对0-17岁儿童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费用补助1.7万元/次,在手术医院内的术后康复费用补助0.6万元/次。

  (二)康复训练类:

  1.对0-7岁听力、肢体、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训练费用补助每月不超过0.24万元,每年度不超过2.4万元。

  2.对0-7岁儿童唇腭裂手术后接受言语矫治训练费用一次性补助1万元。

  3.对0-7岁视力残疾儿童接受视觉功能康复训练费用一次性补助0.24万元。

  (三)辅助器具类:

  1.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补助1万元/例,1年内不重复补助。

  2.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装配矫形器补助0.4万元/例,1年内不重复补助。

  3.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其他肢体类辅助器具补助0.15万元,2年内不重复补助。

  4.对0-17岁视力残疾儿童适配视力类辅助器具补助0.1万元,2年内不重复补助。

  5.对4-17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补助0.6万元,5年内不重复补助。

  6.对0-7岁(言语能力评估达到三级、四级者放宽至14岁)听力残疾儿童购买人工耳蜗产品费用提供一次性补助,其中对低保家庭的儿童补助15万元/人,对非低保家庭的儿童补助11.2万元/人。既往接受过国家和本市各类人工耳蜗项目补助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本救助制度补助。

  根据残疾类别和康复需求,残疾儿童可以同时申请多类别的救助内容。

  四、定点康复机构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分别对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民办非企业类机构、企业类机构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开展年度检查工作。残联组织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监督。

  公开择优选择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其中,定点诊断评估机构由市残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确定。医疗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等康复服务类定点机构(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定点医院除外)由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报市残联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河西户籍或持河西居住证)应持相关材料向河西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述材料的原件:

  1.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监护证明、委托代理证明;外地户籍残疾儿童还需提供其父/母在河西区的居住证、近三年来连续纳税/社会保险证明;

  2.残疾儿童三张2寸近期同版免冠照片;

  3.8-14岁残疾儿童申请人工耳蜗补助,其言语能力评估需达到三级以上,需提供《听觉言语能力评估报告》;低保家庭残疾儿童申请人工耳蜗产品补助,需提供低保证;

  4.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本市定点诊断评估机构出具的诊断评估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5.申请医疗手术类救助,需首先取得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取得诊断证明及住院证。

  (二)审核

  1.区残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

  2.区残联核定其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申请受理人签字,区残联审核盖章,4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

  3.区残联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残疾儿童到本市定点诊断评估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评估,并据此核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

  4.申请医疗手术类服务的,申请受理人需对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按照医疗手术救助知情告知书进行知情告知,并签署医疗手术救助知情同意书。

  (三)选择机构

  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申请人在本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相关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选择北京市、河北省认定的医疗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类定点康复机构的,视同我市同类别定点机构。申请到其他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须经区残联同意。不得同时选择两个及以上康复训练类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救助。

  (四)机构接收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收残疾儿童时,应核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及身份信息,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接收表,并在4个工作日内反馈区残联。

  (五)康复服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根据残疾儿童实际康复需求,按照康复服务技术标准、规范、服务协议等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康复服务。

  支持鼓励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对0-3岁听力、肢体残疾儿童,孤独症(谱系障碍)和发育迟缓儿童开展早期干预,早期干预应以家长培训、亲子同训和家庭康复指导为重点内容。

  (六)服务记录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完整规范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如实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记录表,做好医疗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记录,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管理系统,注意保护残疾儿童个人信息安全。

  (七)经费结算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不得向残疾儿童监护人预收费用。

  定点康复机构在服务结束后或按照结算要求,及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及费用明细报区残联。

  1.所需材料。定点康复机构按要求将残疾儿童监护人签字确认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记录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费用结算表、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上报区残联。

  2.结算方式。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审核汇总,上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残疾儿童经审核同意后在外省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发生的费用参照本市定点康复机构方式办理。

  3.结算周期。区残联每季度汇总、审核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并报区财政。

  六、经费保障

  (一)河西区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由区级负担,市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40%补助。

  (二)每年由区残联将预计享受救助人数和资金数额上报市残联,市残联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提前下达,并于次年年底前,根据市残联汇总的实际支出情况与区财政进行结算。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在区政府领导下,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加强部门沟通与合作,协调推进制度落实。同时,办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事项应认真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要求,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监管,严肃追责问责。区残联、区卫健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委、区消防救援等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明确负面清单,建立准入、退出机制,结合部门职责,共同做好定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贪污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三)强化诚信,促进资源共享。推动建立覆盖定点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环境。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实施方案由区残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3年10月1日至本方案发布之日内发生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按照《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津残联〔2023〕48号)执行。

(本文源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tjhx.gov.cn/zwgk/zcwj/canlian/202403/t20240320_65658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