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东营市民政局、东营市慈善总会
关于印发《东营市慈善总会“护航未来”儿童关爱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民[2024]15号)
各县区民政局、慈善总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部,省黄三角农高区社会事务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发展保障局:
现将《东营市慈善总会“护航未来”儿童关爱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慈善总会
2024年7月1日
东营市慈善总会“护航未来”儿童关爱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东营市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东营市民政局与东营市慈善总会合作设立东营市慈善总会“护航未来”儿童关爱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加强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设立的宗旨。进一步完善我市儿童福利保障和救助保护体系,对孤困儿童健康成长提供关爱帮扶,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有效衔接机制,促进共同富裕。
第三条 基金救助的原则。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资源统筹,及时高效原则。
第二章 基金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市慈善总会从“慈心一日捐”善款中注入200万元作为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之后设立基金公开募捐项目面向社会进行筹款。
第五条 市慈善总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第六条 基金使用的范围
(一)为儿童福利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的慈善项目;
(二)为孤困儿童设立的救助帮扶项目;
(三)用于慈善项目开展所需经费,包括人员、宣传等筹款成本、第三方审计评估等费用;
(四)开展其他符合本专项基金宗旨的慈善活动。
第三章 基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党组兼任。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承担具体工作事项。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基金管理办法管理运行专项基金;
(二)研究审议项目实施方案,研究救助范围、救助标准;
(三)研究审议救助资金拨付事宜;
(四)研究审议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汇报事项。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和修订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慈善项目实施方案;
(四)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核;
(五)组织开展慈善救助和公开募捐活动仪式;
(六)负责购买服务类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监管、项目结项等事宜;
(七)定期向社会公示救助情况;
(八)对基金捐赠人进行褒扬;
(九)定期向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运行情况等。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活动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市慈善总会按程序立项实施。
第十一条 如遇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影响,造成本办法不能正常实施时,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暂停执行。
第四章 基金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救助类项目
(一)方案制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充分调研论证形成项目实施方案并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基金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研究审议后提交市慈善总会项目立项;
(二)项目实施。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项目方案实施项目,确定救助人员和资助金额等信息;
(三)救助公示。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救助人员和资金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项目审核。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公示通过的项目救助人员和资金金额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五)资金拨款。市慈善总会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结果拨付所需资金,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购买服务类项目
(一)方案制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充分调研论证形成项目购买方案并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基金管理委员会对项目购买方案进行研究审议后提交市慈善总会项目立项;
(二)项目实施。按照项目购买方案,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督导、评估,如有必要聘请第三方进行审计评估;
(三)资金拨款。市慈善总会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采购方案拨付所需资金,并完善相关手续;
(四)信息公开。项目实施后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三个月向市慈善总会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五)项目结项。项目结束后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反馈项目财务披露情况和项目结项报告。
第十四条 宣传筹款类项目
(一)项目立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活动方案、活动预算、参加救助活动的救助人员名单、捐赠人的褒扬方案等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慈善总会按程序立项;
(二)项目实施。按照活动方案,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市慈善总会办公室组织活动开展。
(三)资金拨款。预算内资金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市慈善总会申请资金拨付,超出预算的须向基金管理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审议通过后,向市慈善总会申请资金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若国家和省市相关机构出台新的政策、制度,本办法作相应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本文源自:东营市民政局网站http://dymz.dongying.gov.cn/art/2024/7/1/art_38222_1029711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