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关于印发《浮山森林公园坟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民[2024]43号)
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民政局、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浮山森林公园坟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2024年12月20日
浮山森林公园坟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浮山森林公园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坟墓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浮山森林公园范围内坟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坟墓是指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以下简称三区)在浮山区域内经历次整治后以及现存的坟墓。
第四条 浮山森林公园范围内禁止新建任何形式的坟墓、祭祀等殡葬设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三区民政部门是浮山森林公园坟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坟墓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其他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第六条 三区相关街道办事处是浮山森林公园坟墓的管理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坟墓管理工作。
三区相关农工商公司、合作社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经整治后的坟墓实施日常维护,确保已平除深埋区域表面平整、不留坟墓标志。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 三区及其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坟墓管理台账及相关档案。
第八条 三区及其浮山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森林公园内坟墓的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劝阻新建坟墓、恢复已平除深埋的坟墓、祭祀等违规行为。
第九条 三区及其相关街道办事处、三区浮山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信息互通,定期向市民政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条 市民政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浮山森林公园坟墓相关工作的督导检查和管理。
第四章 坟墓整治
第十一条 三区要对巡查发现及新建坟墓及时进行整治,采取迁移或平除深埋等方式处置。已经平除深埋处理的坟墓,不得重新堆建坟头或设立标识。
第十二条 三区应对平除深埋坟墓区域采取栽植花卉苗木、爬藤地被等方式进行绿化,并维持绿化效果。
第十三条 对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坟墓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文明祭祀
第十四条 浮山森林公园内禁止焚烧、摆放、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等行为。
第十五条 提倡通过家庭追思、网上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缅怀先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建造坟墓的,由民政会同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阻挠、干扰正常坟墓管理以及相关执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浮山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其他殡葬设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文源自:青岛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qingdao.gov.cn/zwgk/xxgk/mzj/gkml/gwfg/mzgw/202501/t20250103_8775822.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