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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青民规[2024]5号)

更新时间:2025/1/13 12:21:25

[转]青岛市民政局、中共青岛市委社会工作部、青岛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青民规[2024]5号)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市)民政局、区(市)党委社会工作部、行政审批局,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现将《青岛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中共青岛市委社会工作部

  青岛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12月16日

青岛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社会团体选举)是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章程有关规定,对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第三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原则,尊重会员民主权利,反映会员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换届筹备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

  第六条 社会团体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理事会应当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九条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者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督促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督促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条 换届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拟定选举办法草案;

  (三)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四)接受候选人自荐或者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五)在选举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选举材料和负责人候选人审核材料;

  (六)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宜;

  (七)组织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八)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九)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换届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第十一条 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大会60日前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以下材料,并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30日前,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一)会议议程;

  (二)换届选举办法(草案);

  (三)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财务审计情况;

  (五)监事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章程及章程修订说明;

  (七)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调整说明;

  (八)拟制选票票样;

  (九)拟任新一届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名册,会员(代表)名册。

  第三章 会员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换届前,应进行会员资格审查,以保证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者除名的处分。

  第十三条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由换届选举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制定《会员名册》,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会员对公示的《会员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换届选举委员提出。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四章 会员代表推选

  第十六条 换届选举应该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少于150个(含15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50个的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会员数量较多的,可以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理事会应当综合考虑会员地域分布、行业(学科)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选区和会员代表名额,换届选举委员会根据理事会分配的会员代表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换届选举委员会应汇总形成《会员代表名册》,并在换届选举前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会员对公示的《会员代表名册》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如需更正的,更正后的《会员代表名册》应及时公示。

  第五章 候选人产生

  第二十条 换届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会员(代表)自荐、10名以上会员(代表)联合推荐、理事会推荐、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推荐等,提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当书面通知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并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超过60人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是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其中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1至18人;秘书长1人。

  社会团体的秘书长可以采取选任制或者聘任制。秘书长为聘任的,不具备理事资格,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但不参与会议事项的表决。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行业协会商会的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行业协会商会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不含聘任的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不含聘任的秘书长)从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同一职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届中调整负责人的,应当在履行民主选举30日前,将负责人候选人名单提请党建工作机构初审后报市委社会工作部终审确认。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换届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出具《换届审计报告》,审计期为本届理事会成立至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

  第三十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监事人数。监事人数3人(含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 选举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选举需向会员公开以下事项:

  (一)选举程序、选举职数、候选人条件;

  (二)会员(代表)资格认定情况;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四)对会员质询的回答与解释;

  (五)对会员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选举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社会团体可以实行等额选举或者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比例由社会团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审议以下议题:

  (一)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监事或者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表决通过章程(章程有修改的,投票表决);

  (四)表决通过会费标准(会费有调整的,投票表决);

  (五)表决通过选举办法;

  (六)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的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

  (七)表决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到。监票人组织到场会员(代表)签到,统计并公布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人数。

  (二)介绍候选人,公布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名单。

  (三)检查票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确认后封闭。

  (四)发放选票。监票人、计票人按一人一票发放选票。

  (五)介绍选票。监票人介绍选票的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投票。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投票。

  (七)点票、计票。监票人打开票箱,计票人验票点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统计计票结果。

  (八)宣布选举结果。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不含聘任的秘书长),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召开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含聘任的秘书长),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

  超过应选名额时,得票数多者当选。得票数相同时,应当再次进行投票选举。

  第三十七条 选举结果应当现场向会员通报。选举会议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计票结果、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原始资料应当整理成册,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报登记管理机关的材料为理事会会议纪要和《社会团体提前/延期申请表》。提前、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章 届中调整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届中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其得票数超过到会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方能当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届中增补负责人,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进行选举,由理事会提名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选举工作。负责人候选人应为本届理事或者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社会团体)。选举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负责人候选人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四十一条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

  聘任、解聘聘任制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

  第八章 备案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换届及届中增补产生负责人后,应当按照“一届一备、变动必备”的原则,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备案手续。其中属于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负责人选举结果应当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人选举结果应当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备案材料:

  (一)《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三)大会会议纪要;

  (四)换届审计报告;

  (五)新一届会员(代表)名册。

  社会团体届中调整负责人的,应当于届中调整结束后30日内,按照“变动必备”的原则,将以上(一)(二)(三)项材料报送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涉及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章程等登记事项变更及修改章程的,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适用于青岛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自2025 年1月16日起施行。《青岛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青民管〔2019〕6号)同时废止。指引中的各项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源自:青岛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qingdao.gov.cn/zwgk/xxgk/mzj/gkml/gwfg/gfxwj/202412/t20241219_871993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