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工作者  >  政策文件  >  文章页

烟台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烟民[2024]43号)

更新时间:2025/1/12 20:52:04

[转]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民[2024]43号)

  各区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现将《烟台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4年8月8日

烟台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老龄化国家战略,聚焦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失能老年人照护、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养老服务资源统筹、政策集成和资金整合,引导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持续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健全服务制度、补齐发展短板、提升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4〕13号)《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印发烟台市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烟财社〔2023〕1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类

  (一)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1.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建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补助对象为实际建设方。

  2.补助条件

  (1)土地、建设或房产手续齐全;

  (2)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要求》(DB37/T 3587-2023)《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等标准规范;

  (3)项目已投入使用,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经评估达到2星级以上。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新建、扩建床位每张补助12000元,改造床位每张补助5000元。

  4.申报材料

  (1)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3)新建项目应提供土地、基建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改造提升项目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认知障碍照护专区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面向认知障碍老年人提供服务,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区域设置、布局功能、环境布置、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鲁民函〔2024〕19号)等规定,按照“居家”理念,着重打造温馨、舒适、安全的家庭氛围,个性化设置熟悉的生活环境和怀旧场景。同一机构可设置多个照护专区,每个照护专区应相互独立;

  (2)照护专区入住老人应经专业机构认知障碍诊断确诊,或经MMSE评估符合认知障碍特征;

  (3)机构应配备满足需要的医生、护士、护理员、社会工作者、营养师等具有专业资质的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上岗前均需通过认知障碍照护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且定期参加认知障碍照护继续教育。护理人员与入住对象的配比应不低于1∶3。每个照护专区应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和1名经过认知障碍照护专业培训、拥有照护计划制定能力的专业人员;

  (4)机构应与入住老人签订认知障碍照护服务合同,积极运用非药物干预疗法,制定专属照护计划,缓解老人的认知退化。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新建、扩建床位每张补助1000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改建床位每张补助5000元,最高不超过7.5万元。

  4.申报材料

  (1)认知障碍照护专区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认知障碍照护相关从业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复印件;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三)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

  1.补助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要求》(DB37/T 3587-202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建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实际贷款额和贷款期限,按照项目贷款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一次性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此项目与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

  4.申报材料

  (1)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补助项目申请表;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4)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5)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等资料复印件。

  (四)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

  (2)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3)入住老年人相关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和烟台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并及时更新;

  (4)老年人信息档案应按照“一人一档一号”原则建档,并妥善管理服务协议、评估材料等相关资料。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机构,从获得上一次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时间开始计算,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实际在院入住时间(入住不满15天不予补助,每年申请周期截止至6月30日)进行奖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结合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一星级养老机构1倍,二、三星级养老机构1.1倍、四、五星级养老机构1.2倍差异化奖补。鼓励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所需资金从运营补助中列支。

  4.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申请表;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复印件;

  (3)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4)入住中度、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花名册、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五)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运营补助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2.补助标准

  市级财政按照集中供养人数和各区市财力系数,每年统筹安排资金补助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运营,用于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的更新维修、供暖、用水、用电等方面。

  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运营补助和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符合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照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申请补助。

  (六)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奖补项目1.奖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2.补助条件

  (1)管理规范,经等级评定达到《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37/T 2722—2023)所划分的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标准;

  (2)获得上一次运营奖补后,正常运营达到一年。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至三星级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别给予每年3万、5万、7万元的运营奖补。

  4.申报材料

  (1)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奖补申请表;

  (2)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星级评定报告;

  (4)奖补期间的服务记录以及日常运营、服务情况报告,有申请意向的机构需每季度提报一次。

  (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政府支持、村级主办、社会参与、互助服务为原则,在建制村或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日间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村级老年人公共服务设施。不具备生活、居住功能的农村老年人健身娱乐活动中心、老年灶等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管理规范,经等级评定达到《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2020)所划分的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标准;

  (2)获得上一次运营奖补后,正常运营达到一年。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至三星级的农村幸福院,分别给予每年1万、1.5万、2万元的运营奖补。

  4.申报材料

  (1)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申请表;

  (2)社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星级评定报告;

  (4)奖补期间的服务记录以及日常运营、服务情况报告,有申请意向的机构需每季度提报一次。

  (八)老年助餐补助项目

  为加快建立全市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提升老年人助餐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市级及以上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建设运营、餐食配送服务、困难老年人就餐等方面给予财政支持。具体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九)困难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1.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根据享受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重度失能及以上能力等级的城乡低保老年人的意愿和需求,以机构养老服务的标准,为其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建设的家庭养老床位。

  鼓励各区市对其他高龄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

  2.补助条件

  (1)资质要求:

  ①三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三星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市级及以上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建设20张及以上家庭养老床位;②建设对象家庭应对拟改造住房拥有产权,服务对象长期居住6个月以上,拟改造的住房应符合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具备基础改造条件,且没有纳入拆迁规划。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半径在中心城区一般不超过15分钟,偏远农村地区不超过30分钟,确保及时响应与服务可及;③服务对象为具有烟台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困难老年人,经第三方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_T 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及以上能力等级,优先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济困难老年人。

  (2)建设要求: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居家失能老年人的评估情况,按照一户一案的原则,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感知类老年用品,安装紧急呼叫、语音或视频通话、生命体征监测、感应报警等智能化设备。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和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设施设备应符合《居家养老家庭适老化改造通用要求》(DB37/T 3095-2018)。

  3.服务要求

  (1)建设机构须为家庭养老床位提供不低于2年的质保期;进行智能化改造的,须具备本地响应人员,实行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控;

  (2)建设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为同一家机构。特殊情况不为同一家机构的需经区市民政部门批准,且建设机构应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变化进行改造,为服务机构提供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控提醒。

  4.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每户家庭养老床位补助2000元,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期间不能同时享受。

  5.申报材料

  (1)家庭养老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2)服务对象家庭住房产权证明、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3)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确认表;

  (4)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前后对比档案;

  (5)居家养老服务协议复印件。

  (十)家庭养老床位社会化运营奖补项目

  1.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为具有烟台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中度失能等级以上的居家社会老年人提供社会化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2.补助条件

  (1)三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三星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市级及以上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运营20张及以上家庭养老床位;

  (2)家庭养老床位符合《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服务对象为本市户籍且在本市长期居住的中度失能等级以上的居家社会老年人,且自愿购买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年度消费不低于5000元;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在1年及以上;

  (3)签约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居家照护服务能力,制定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报区市民政部门备案。须配置信息化系统,具有24小时响应老年人服务需求的能力,对服务对象服务需求及异常情况具备随时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4)家庭养老床位社会化运营奖补数额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安排,对申请总额超过年度工作任务的择优进行补助。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化家庭养老床位,按照每床每年补助5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4.申报材料

  (1)家庭养老床位社会化运营补助申请表;

  (2)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

  (3)社会居家老年人支付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二、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类

  (十一)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补助项目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市属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2.补助条件

  (1)连续招生两年及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40人,能够开展正常教学活动;

  (2)师资、实验实训设施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有关规定,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属高等院校、市级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每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申报材料

  (1)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补助申请表;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专业招生文件复印件;

  (3)设立养老专业的师资基本信息表、实验实训(场所、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

  (4)最近两个学年招录养老专业学生花名册,教育部学信网、省教育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在籍专业学生验证材料复印件。

  (十二)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项目1.补助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补助范围内。

  2.补助条件

  申请一次性入职补助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

  (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

  (4)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3.补助标准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补助。

  入职补助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补助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入职补助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4.申报材料

  (1)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养老服务机构出具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机构财务专用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十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补助项目1.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备案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补助条件

  (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3)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仍实际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工作两年以上。

  3.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4000元、6000元、8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同一等级的补助只能申请一次。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补助、符合更高一级补助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

  4.申报材料

  (1)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市级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养老护理员岗位技能等级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材料复印件。

  (十四)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市级培训补助项目1.补助范围:市民政局委托组织的初、中级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培训的机构。

  2.补助标准:初、中级养老护理员分别按照每人不高于1200元、1500元给予补助;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按照每人不高于1500元给予补助。

  3.培训和补助方式:市民政局委托市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施培训,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培训任务拨付相关单位培训补助资金。此项目在培训对象和资金安排上与就业补贴类培训不重复保障。

  三、老年福利补助类

  (十五)高龄津贴和长寿补贴项目

  1.项目范围

  烟台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老年人。有条件的区市可以将津贴发放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下老年人。

  2.发放标准

  80—89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不少于200元/人/年;90—99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不少于600元/人/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不少于600元/人/月。

  3.发放条件

  根据《山东省百岁老人长寿补贴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社〔2009〕36号)《烟台市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市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烟财社〔2016〕3号)《关于提高全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烟卫〔2021〕57号)以及本区市高龄津贴和长寿补贴管理办法进行统计、发放。

  (十六)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项目

  1.项目范围

  烟台市户籍且年龄6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年人。

  2.补贴标准

  (1)生活补贴。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

  (2)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2-4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不能重复享受。

  市级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按照300元/人·年标准对各区市予以补助。

  (十七)老年人优待项目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号)相关要求给予保障。

  (十八)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

  1.补助范围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鼓励有条件的区市扩大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

  (1)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_T 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2)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经当地民政部门公示,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3)县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养老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4)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根据自身需求,享受集中照护的,不得重复申请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3.补助标准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补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优先使用中央补助资金,不足的统筹省市两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按每人每月不高于1100元标准予以支持,仍有不足的由区市财政保障。

  补助资金按照《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发〔2024〕10号)的规定,按月支付到个人账户,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4.申报材料

  (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项目结算备案表;

  (2)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名单。

  (十九)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1.项目范围

  对具有烟台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达到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城乡低保老年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其每月提供一定时长的居家养老服务。此项目应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组织实施,并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做好衔接,避免重复保障。

  2.补助标准

  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按每人每小时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每人每月补助不高于20小时,其余资金由各区市财政负担。

  芝罘区、莱山区原其他享受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特殊对象,仍继续享受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由芝罘区、莱山区予以保障。

  3.申报材料

  (1)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结算备案表;

  (2)困难老人 政府购买服务名单。

  (二十)“爱心助浴”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为烟台市户籍且居住在辖区内的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助浴、集中助浴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专业助浴机构等机构。

  2.补助条件

  助浴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关助浴资质,并在各区市民政部门备案,服务过程严格按照《助浴操作手册》《助浴服务标准》等要求执行。

  3.助浴服务对象:

  (1)兜底保障人群。分散供养特困、经济困难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该类服务人群可享受每月1次免费助浴服务;

  (2)优先服务人群。8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该类服务人群可享受每月1次免费助浴服务;

  (3)延伸服务人群。其他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该类服务人群助浴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减半收费,由个人承担助浴费用。

  4.补助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助浴机构,根据兜底保障人群和优先服务人群免费助浴次数,2024年按照每人每次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后续每年年初根据询价机制进行市场化价格调整。按照助浴补助资金的10%用于开展派单、监管、购买人身保险等第三方监管服务。

  四、创新引领奖补

  (二十一)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项目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运营服务组织达到一定数量、服务效果好的连锁化养老服务项目。

  2.补助条件

  (1)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其中养老机构还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2)合法运营1年及以上,申报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事故、未受到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

  (3)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需最低满足运营3处养老机构,或运营1处养老机构和20处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其中,连锁化运营养老机构的,每处床位数不低于100张且平均每处床位数不低于200张,评定等级应达到三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率达到100%;连锁化运营养老机构和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评定等级应达到一星级及以上。

  3.补助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连锁化养老服务项目,市级原则上每年择优评选2家,给予实际运营方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4.申报材料

  (1)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申请表;

  (2)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

  (3)连锁机构登记证书、备案回执复印件;

  (4)星级评定报告。

  (二十二)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深入融合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建设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为养老服务提供数字支撑,探索通过平台实现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为老年人提供政府服务电子权益,以养老积分等形式将电子津贴发放至老年人养老服务专户中,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可提现,老年人按需选择服务内容,不断满足老年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平台投入使用后,市级财政在平台运营初期视情况给予一定运营补助。

  (二十三)城乡社区邻里互助养老服务奖补项目为提升全市互助养老服务水平,市级按照城乡社区规模和老年人口数量,给予开展城乡社区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的区市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城乡社区邻里互助养老服务奖补,支持在城乡社区尤其是农村地区,以社区(村居)为单位,按照党建引领、政府扶持、居民自治、自愿互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等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作用,结合特殊困难老年人走访关爱制度实施,让兜底保障对象、高龄、独居、留守、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就近获得运作稳定的互助类养老服务和帮助,加快推广以邻里互助圈打造为基础、以“探访问安、陪伴聊天、随手家务、应急帮扶”为主要帮扶内容的烟台城乡社区邻里互助养老服务模式。

  (二十四)镇域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奖补项目为主动适应我市老龄化进程和养老服务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聚焦镇域养老服务重点难点堵点,推动镇域养老提档达标,市级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每年在全市范围内择优确定5个乡镇(街道)给予不少于30万元的镇域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奖补,支持其在镇域养老服务领域加强探索创新,优化做实镇域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功能,不断扩大有效服务供给,形成具有示范性、引领性、带动性的经验、样板和模式,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发展模式。

  五、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

  (一)分级分类审批

  对本方案规定的补助项目,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审批的原则组织实施。

  1.市级民政部门。

  (1)负责市级及以上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的总体推进、协调督导和备案汇总;

  (2)负责对区市审核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认知障碍照护专区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进行审批;

  (3)负责对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项目、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补助项目进行审批;

  (4)负责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运营补助、“爱心助浴”补助项目、城乡社区邻里互助养老服务奖补项目、镇域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奖补项目的组织实施;

  (5)根据审批情况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补助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核查。

  2.县级民政部门。

  (1)负责对本地申报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认知障碍照护专区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2)负责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奖补项目、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家庭养老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家庭养老床位社会化运营奖补项目、高龄津贴项目、老年人优待项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项目、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项目、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补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审批。

  (二)规范高效推进

  各区市要及时进行申请、审批、备案和资金拨付,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

  1.组织预算编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和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组织下年度预算编制。区市民政部门要及时对申请机构进行政策指导,规范材料申请。

  2.预拨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和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于每年上半年预拨补助资金。

  3.受理审批项目。市、区(市)民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批职责,分类受理有关补助申请,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对民政部门已经掌握和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免予提供。对审批通过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4.进行备案拨付。以区市为单位,每年年底填写汇总表(附件11-17),进行资金审批情况备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市备案情况及下年度预算情况调整结算养老服务发展资金。

  (三)明确部门分工

  市民政局负责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市本级项目审批和实施项目备案,设置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中央、省、市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对支出政策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区市民政部门根据审批项目权限,分类做好项目审批、公示、备案、验收以及绩效评价、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定期对补助项目建设和运作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有关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补助,并依法依规进行追偿和处理。

  (四)明确有关工作

  1.各区市要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上报备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根据工作任务和补助项目实施效果进一步优化补助方案。

  2.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根据养老机构具体类型和床位总量,分别按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2018年版)等有关标准确定。

  养老机构床均综合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在床均综合建筑面积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市级按照各养老机构实际拥有的床位数量给予补助。

  3.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可利用现有法人资格进行备案,并使用医疗机构相关手续申领有关补贴。

  医疗机构内设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专门设置功能分区,严格区分病床和护理床位,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将病床纳入建设和运营补助范围。

  4.各区市要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的监督检查,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入住老年人的身体能力评估工作,养老机构不得自行委托。一经发现通过虚报老年人数、弄虚作假提高老年人护理等级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评估存在问题的第三方评估组织,列入失信名单,给予公开通报和严肃处理,并及时告知登记注册机关。

  5.对2023年底前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2024年10月底前建成并通过验收、符合补助条件的,按照《烟台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烟民〔2021〕64号)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6.《烟台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烟民〔2021〕64号)中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级财政将按照原有补助标准补助至2025年3月31日,相关区市要合理设置政策过渡期,做好新旧政策衔接。

  7.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如有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不接受民政部门正常监管等情形,不能享受各类补助。

  8.各区市要加强对敬老院的统筹规划,推动敬老院从“一镇一院”向“县级和区域敬老院”转型,对硬件设施差、不具备改造价值的逐步撤并关停,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9.对已补助的项目,不得通过改变机构名称等形式巧立名目重复申请补助,不得按照新的补助标准找平补差。

  各区市要按照《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于2024年底前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制定当地养老服务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本通知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17【查看

  1.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申请表

  2.认知障碍照护专区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3.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申请表

  4.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申请表

  5.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奖补申请表

  6.农村幸福院运营奖助申请表

  7.困难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表

  8.困难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确认表

  9.困难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前后对比档案

  10.家庭养老床位社会化运营补助申请表

  11.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申请表

  12.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申请表

  13.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补助申请表

  14.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项目结算备案表

  15.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结算备案表

  16.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申请表

(本文源自:烟台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yantai.gov.cn/art/2024/8/8/art_6455_28744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