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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若干措施(济民发[2024]13号)

更新时间:2025/1/7 19:25:38

[转]济南市民政局等11部门
关于印发《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民发[2024]13号)

  各区县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大数据局、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济南市大数据局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7月19日

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 号)、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鲁民〔2024〕23 号)精神,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

  1.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按照现有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以下均需各区县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优化低收入人口认定程序。加强各类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工作衔接,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对群众提出的困难救助申请,按照“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先后顺序逐类进行审核,根据实际及时转换审核确认工作程序。对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认定程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3.完善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完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设低收入主动发现场景、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等平台,不断深化拓展功能应用,完善数据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4.完善人口数据库。汇聚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信息,建设并动态更新低收入人口数据库。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依托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共享至低收入人口数据库。(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5.加强动态监测。坚持“线上大数据比对+铁脚板入户摸排”

  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加强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每季度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加强线下核查,组织动员村(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社会工作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6.分类处置预警信息。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落实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救助政策;发现低收入人口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及时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处理;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7.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人员及其家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先行发放1000元的临时救助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8.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9.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10.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

  11.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公岗安置、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就业救助对象积极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12.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

  13.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可实行1000元以内的“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发挥区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4.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完善服务类社会救助政策措施,逐步拓展制度覆盖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第三方照护和照护补贴服务效能优化机制,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服务类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以及孤困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有效衔接,整合相关资源,形成服务保障合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15.鼓励开展慈善帮扶。持续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建设,重点关注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群体,优化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供给,推进救助需求和慈善帮扶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16.做好其他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按规定落实针对低收入人口的取暖补贴、殡葬费用减免等其他救助帮扶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17.健全“泉心共助”社会救助清单。以清单的形式梳理、归纳全市各类社会救助政策、申请途径、办理时限等,实现由碎片化救助向一体化综合救助的转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18.强化监督检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责任单位: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大数据局、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本文源自:济南市民政局网站http://jnmz.jinan.gov.cn/art/2024/7/19/art_30778_47841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