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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2023年11月24日印发)

更新时间:2024/7/6 9:03:56

[转]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年11月24日)

  各旗区民政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措施>的通知》(鄂府办发〔2021〕9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鄂尔多斯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旗区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

  附件:鄂尔多斯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24日

鄂尔多斯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动态管理,精准认定;

  (三)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低保边缘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认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以及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有条件的旗区可将家庭人均收入放宽至低保标准的2倍执行。

  第五条 旗区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统筹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相关工作。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联、工会、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六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家庭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做好动态管理。

  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工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旗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第七条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理员负责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政策宣传、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当地户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生活困难家庭;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第九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当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

  第十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刚性支出认定按照我市低保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规定及各旗区民政局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过程中,对于家庭实际消费水平明显偏高,如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支付高额学费、自费出国留学的以及对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推荐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不予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家庭财产等佐证材料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四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旗区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旗区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旗区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旗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认定意见。

  旗区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时发放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确认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下放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旗区民政部门应当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十九条 旗区民政部门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做出不予认定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征得家庭成员意见后,直接将其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对直接认定的对象,旗区民政部门应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每年至少核查一次。根据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对家庭收入降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做好相关救助工作。对家庭收入增加或家庭财产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对退出对象应书面告知。

  第二十一条 低保边缘家庭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或1年(含)以上失联无法正常开展动态复核的,中止该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应及时、主动报告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过程有以下情形的,应暂缓或者中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等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旗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旗区民政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公开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渠道,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到全区民政综合业务平台系统。

  第二十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旗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综合协调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低保边缘家庭与其它低收入人口待遇的衔接,做好转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与相应救助。

  第二十八条 旗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文源自:鄂尔多斯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ordos.gov.cn/xxgk_78510/fdzdgk_1/zcfg_78517/202312/t20231222_35463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