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民[202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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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烟民[2024]31号)
现将《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民政局 中共烟台市委社会工作部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大数据局 烟台市总工会 共青团烟台市委员会
烟台市妇女联合会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6月17日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兜底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二、主要任务
(一)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
1.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2.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程序。加强各类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工作衔接,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针对困难群众提出的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通常按照“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先后顺序逐类进行审核,根据实际及时转换审核确认工作程序,将申请人精准认定为最优先认定类别的低收入人口,避免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实现多项救助政策互联互补,确保困难群众最大限度享受有关救助帮扶政策。用好主动发现机制,对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认定程序。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要准确把握认定与实施救助帮扶的关系,从保护申请家庭个人隐私出发,坚持“谁救助谁公示、救助谁公示谁”。(市民政局)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3.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依托山东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不断深化拓展功能应用,做好烟台市数字民政平台与镇街综合数据平台融合贯通。围绕家庭支出骤增(超过一定数额的自付医疗费用等)、收入骤减(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信息等)、收入无法持续稳定(失业信息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信息等)等反映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为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快速预警、精准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市残联)
4.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机关要通过申请人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并逐级上传,加强数据共享。要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数据库建设维护工作,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医保、工会、团委、妇联、残联、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等可靠方式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共享至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消防救援支队)
5.加强动态监测。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政府与社会同发力,及时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助力实现精准救助。加强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加强线下核查,县级民政部门要积极组建社会救助主动发现信息员队伍,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市残联)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要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
6.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做好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和急难社会救助工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人员及其家庭,在审核阶段发现其本人或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视困难程度先发放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金。(市民政局)
7.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含参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独支付的药品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2)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市教育局)
(3)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就业救助对象积极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
8.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取消急难救助对象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4小时内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并按规定补齐相关材料,或者按规定通过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方式及时给予帮扶。(市民政局)
9.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多元化救助模式。(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作部)
10.鼓励开展慈善帮扶。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重点关注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群体,优化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供给,推进救助需求和慈善帮扶的匹配对接。支持引导有意愿有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成立认定慈善组织、捐赠财产、设立冠名基金和慈善信托、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引导慈善组织按需设立相应的救助项目,对政府救助无法覆盖或实施政府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慈善帮扶。支持在有条件的社区(村)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用于区域内困难群众的解危、济困、助学、助老等。(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作部)
11.做好其他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按规定落实针对低收入人口的取暖补贴、殡葬费用减免等其他救助帮扶政策。(市民政局、市残联)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实际适时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制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明确程序、措施等。
(二)落实部门责任。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社会工作部负责动员组织社会工作及志愿服务力量参与救助服务。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做好社会救助信访工作,有效化解困难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杜绝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2日。
(本文源自:烟台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yantai.gov.cn/art/2024/6/18/art_6455_287410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