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工作者  >  政策文件  >  文章页

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代养入住办法(试行)(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25/1/8 10:09:23

[转]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代养入住办法(试行)
(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代养入住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及《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等法规、标准,结合市社会福利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会福利中心在满足市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依托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和条件,坚持公益、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余量床位优先收住经济困难(低保、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等老年人以及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我市高端人才父母。

  本办法所称的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主要指国家、省、市劳动模范,以及相同类别的其他荣誉获得者。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三条 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住人员要求的;

  (三)无精神障碍,且无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及不存在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

  (四)无传染病或传染病已治愈,或经传染病专科医院诊断无传染性的;

  (五)本人自愿入住的;

  (六)有担保人(居住在无锡的近亲属、监护人或委托人)进行担保的。

  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我市高端人才父母不受户籍限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符合入住条件:

  (一)无法提供担保人和联系人的;

  (二)不适合集体生活情况的;

  (三)不能按规定足额支付入住费用的;

  (四)申请人或担保人提出的入住要求超出市社会福利中心服务范围或现有服务能力的;

  (五)经核实发现填报不实信息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

  第五条 老年人入住市社会福利中心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符合本办法基本入住条件的申请人本人或其担保人提供能证明申请人基本信息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证件(证书)等,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填写《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代养入住申请表》(见附件),签名或盖章后,书面提交给市社会福利中心。

  (二)初审。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休养部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按照提交书面入住申请的时间提出轮候顺序意见。

  (三)审定。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入住资格审核小组审核轮候顺序意见并确定轮候顺序。

  (四)公示。市社会福利中心在微信公众号上对拟进入轮候的老年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轮候条件的做好信息反馈。

  (五)监督。市社会福利中心应在公示期内及时受理复核申请。

  (六)公告。市社会福利中心应在公示期满后及时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告进入轮候的老年人名单。

  第三章 入住审核

  第六条 市社会福利中心应在产生余量床位后,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及时办理入住审核手续,对在5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上的,由市社会福利中心在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告。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仍未联系上的,视同放弃本次轮候,重新进入轮候排序。

  第七条 申请人在接到入住审核通知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会福利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既往病史资料和3个月内由二级及以上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检查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胸部CT、心电图、生化全套(包括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等检验项目)、传染病筛查等。既往患有传染病的,还需出示传染病专科医院出具的传染病已治愈或无传染性的诊断结论。

  (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收住人员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供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要求作出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也可由市社会福利中心于入住审核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人因紧急住院治疗无法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且向市社会福利中心出示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的,由市社会福利中心适当延长其手续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条 办理入住流程手续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担保人负责完成。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担保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会福利中心作退出轮候处理,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轮候:

  (一)接到入住审核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办理审核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接到老年人能力评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参加评估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接到入住办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办理入住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办理入住手续时对床位安排或其它条件不满意等拒绝入住的;

  (四)填报不实信息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扰乱市社会福利中心正常轮候秩序的。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无锡市民政局网站和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

  市社会福利中心定期对轮候入住等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入住申请过程全程留痕,并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咨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社会福利中心接受市民政部门对轮候入住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社会福利中心牵头成立入住资格审核小组。小组由市社会福利中心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入住资格审核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审核结果须半数以上小组成员通过。

  第十六条 市社会福利中心应对申请人个人重要信息保密。

  第十七条 市社会福利中心不得擅自接受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福利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老年人代养入住申请表【查看

(本文源自:无锡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wuxi.gov.cn/doc/2024/08/28/438202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