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区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办法(锡民规[2024]2号)
[转]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民规[2024]2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养老服务机构和机构入住老年人风险防范能力,根据《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21〕80号)等法规文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结合无锡市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无锡市市区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
无锡市市区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养老服务机构和机构入住老年人风险防范能力,根据《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21〕80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无锡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机制,旨在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抵御意外风险及善后处置能力,减少涉诉涉访事件,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老年人在养老服务中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第三条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坚持合法性、自愿性、便捷性的原则。
第四条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对象为市区范围内自愿参加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对象为市区范围内参加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中、年满60周岁、与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并自愿参保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对象为市区范围内在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老年居民,以及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每个保险周期为一年,自起保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以养老机构起保日的上个月末实住老年人数为基数,每位入住老年人100元/年标准计算;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标准以一个保险周期每人每份90元,不满一个保险周期的按保险月费率计算;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是:对依法批准成立且正常运营的街道(镇)、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每个机构每年300元的标准投保,以后每个保险周期保费标准视承保赔付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本险种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公司。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配套险种。
为保障保险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承保期限为二年,在第二个保险年度期满前两个月,再次招标确定新的承保单位。
第七条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对入住市区范围内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机构住养、护理、活动时,由于养老机构责任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项目及限额内给予赔偿。具体包括:
(1)机构入住老年人死亡、伤残赔偿费:8000元-120000元/人/次;
(2)死亡丧葬费用:3000元/人/次;
(3)残疾用具费用(仅限于国内产品)15000元/人/次;
(4)骨折赔偿费:5000元/人/次;
(5)医疗费用:40000元/人/次;
(6)住院补贴:30元/天,累计不超过180天;
(7)施救费用:500000元/次。具体赔付项目及赔偿金额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对入住市区范围内参加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项目及限额内给予赔偿,具体包括:
(1)意外身故保险金:5万元/人;
(2)意外伤残保险金:按伤残程度赔付,最高限额5万元/人;
(3)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500元,每次事故免赔限额100元,最高限额3000元/人;
(4)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50元/天,累计不超过30天;
(5)意外看护津贴保险金:50元/天,累计不超过30天;
(6)意外救护车费用补偿:累计限额不超过500元。具体赔付项目及赔偿金额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对接受服务的老年居民、从事服务工作人员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按下列内容予以赔付:
(1)死亡、伤残:70000元-100000元;
(2)死亡丧葬费:20000元-40000元;
(3)残疾器具费:4000元-6000元;
(4)骨折赔付金:2000元-4000元;
(5)医疗费用:20000元-40000元;
(6)住院补贴:3500元-6500元;
(7)其他费用。具体赔付项目及赔偿金额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第八条 市区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资金来源于福彩公益金和养老机构自筹资金。福彩公益金和养老机构自筹资金分担比例为70%和30%(未参加保险的养老机构不得享受福彩公益金补贴)。本项目使用福彩公益金的额度纳入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计划。
市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的保费资金来源于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自费和福彩公益金。其中: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自费70元,福彩公益金按照参保人数一个保险周期每人补贴20元(每人限补贴一份),不参加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资金来源于福彩公益金、区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其中福彩公益金负担50%,区负担50%。
第九条 凡参加保险的对象发生保险条款所列明的保险事故时,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承保人或代理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事故证明(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出具书面证明);
3.费用证明
(1)医疗费用理赔材料:病历卡、诊断书、检验报告、用药清单、出院小结、发票、长期和临时医嘱单、其它所需材料等;
(2)残疾理赔材料:以上(1)所需材料的复印件、残疾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
(3)死亡理赔材料:以上(1)所需材料的复印件、死亡证明、殡葬(火化)证明、医疗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
4.银行卡(卡号、姓名、开户银行);
5.其他证明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保险公司接到保险对象的理赔申请后,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勘察调查、核实评估和责任确认,对材料齐全、事实清楚,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一般应在30日内作出赔付决定并支付赔款;对需进一步调查的事故,按服务承诺作出理赔决定;对情形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赔款时间,但不超过90日;对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作不予理赔的书面说明。保险公司同时将理赔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保险赔款采取委托保险公司支付的方式进行,市、区民政部门向保险公司出具赔款委托书。对发生的事故案件,由出险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凭民政部门赔款委托书将赔款直接拨付给出险人(发生重特大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对出险人弄虚作假骗取保险赔付的,一经查实则全额追回。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本保险的实施,统一组织市区范围内的招标工作,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的预算申请、拨付及监管。各区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养老机构参保工作,负责区级补助资金的预算申请、拨付及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监督,各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监督。市民政局和区民政部门共同与中标单位签约。保险公司要做好理赔工作。
第十二条 保险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参保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保险项目资金的,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保险资格并追缴保险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无锡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办法》(锡民福〔2015〕3号、锡财社〔2015〕3号)《无锡市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暂行)》(锡民福〔2014〕13号)《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办法》(锡民福〔2018〕5号)同时废止。
(本文源自:无锡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wuxi.gov.cn/doc/2024/09/30/4414889.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