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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鼓励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若干措施(试行)(2024年11月8日修改)

更新时间:2025/1/8 16:42:10

[转]毕节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修改〈毕节市鼓励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4年11月8日)

  各县(自治县、市、区)民政局、教科局、公安局、财政局、卫健局、医保局、残联:

  根据《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决定对《毕节市鼓励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若干措施(试行)》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1.本措施适用于……;短期内难以治愈疾病以县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为依据”修改为“1.本措施适用于……;短期内难以治愈疾病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为依据”。

  二、“3.对被收养的0-18岁病残孤弃儿童……,审批纳入次月起开始发放”修改为“3.对被收养的0-18岁病残孤弃儿童……,认定审核纳入次月起开始发放”。

  三、“10.被收养人未成年或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在毕节市各级公立医院就诊可享受绿色通道,进行基本诊疗及康复治疗免收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普通病房空调费、普通病房取暖费。被收养人未成年或成年后仍在校就读,且户口仍在毕节市范围的,……保障待遇”修改为“”10.被收养人未成年或成年后仍在校就读期间在毕节市各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被收养人未成年或成年后仍在校就读且户口仍在毕节市范围的,……保障待遇”。

  四、“14.走访时要了解家庭养育、教育等情况.......如发现有虐待被收养人的行为,应及时向收养人提出警告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法律责任”修改为“14.走访时要了解家庭养育、教育等情况.......发现有虐待被收养人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法律责任”。

  五、“15.各级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政部门要……认定审批,……建立一人一档……卫健部门要指导公办医疗机构落实被收养人就医优惠政策,引导民办医疗机构参与鼓励收养政策实施”修改为“15.各级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政部门要……认定审核,……建立一人一档……卫健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落实被收养人就医绿色通道政策的实施”。

  六、《家庭收养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中“申请时……;③被收养人身份证持有残疾人证或公立三甲医院出具的先天性、慢性疾病诊断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申请时……;③被收养人身份证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先天性、慢性疾病诊断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毕节市鼓励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若干措施(试行)

  毕节市民政局 毕节市教育局 毕节市公安局

  毕节市财政局 毕节市卫生健康局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毕节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1月8日

  附件.毕节市鼓励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若干措施(试行)

  为鼓励公民收养病残孤弃儿童,促进他们享受家庭温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贵州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毕节市儿童收养登记轮候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1.本措施适用于国内中国公民在毕节市行政区域内收养下列病残孤弃儿童:

  (1)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残疾或者患有短期内难以治愈疾病的弃婴;

  (2)符合送养条件且残疾或者患有短期内难以治愈疾病的散居孤儿。其中:残疾以《残疾人证》为依据;短期内难以治愈疾病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为依据。

  二、开设绿色通道

  2.申请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的,执行《贵州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不适用《毕节市儿童收养登记轮候管理办法》。收养病残儿童家庭申请在毕节市落户,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户籍登记机关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办结”。

  三、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3.对被收养的0-18岁病残孤弃儿童,收养家庭可按被收养儿童类别和程序向毕节市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市内收养家庭向被收养儿童户口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外收养家庭向儿童被收养前所属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被收养人原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向原儿童福利机构驻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申请时填写《家庭收养病残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并提供相关材料。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毕节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认定审核纳入次月起开始发放。

  4.被收养人办理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应及时告知迁出地民政部门;市内户口跨县迁移的,还应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报告,以避免出现基本生活补贴漏发或重发情况。被收养人因家庭变故同时符合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最低生活保障等保障政策情况的,按就高原则申请相关保障待遇。

  5.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死亡、残疾康复、疾病治愈、解除收养关系、自愿申请不再领取的,收养家庭应及时向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的民政部门报告。

  6.被收养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1)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

  (2)被收养人疾病痊愈或者《残疾人证》被注销的;

  (3)被收养人死亡的;

  (4)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

  (5)因收养人家庭变故,导致被收养人重新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救助供养等保障范围的;

  (6)其他应当停止发放的情形。

  7.收养人隐瞒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死亡、残疾康复、疾病治愈、解除收养关系等情况仍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依法责令退还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

  四、加大教育保障支持

  8.适学被收养人在毕节市范围内可就近就便优先在普惠性幼儿园、公办中小学及公办寄宿制学校就读,从学前到高中(中职)阶段按照资助政策优先资助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被收养人。

  9.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参照“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管理规定,继续享受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直至不在校就读。

  五、加强医疗康复保障

  10.被收养人未成年或成年后仍在校就读期间在毕节市各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被收养人未成年或成年后仍在校就读且户口仍在毕节市范围的,可参照孤儿医疗保障政策继续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全额参保资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待遇。

  11.被收养人未成年或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可延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被收养人户籍仍在毕节市范围的,由收养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户籍在市外的,由收养人向儿童被收养前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

  12.被收养人未成年前,可免费到毕节市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康复。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应为收养人免费提供康复技能培训服务。市内家庭收养的病残孤弃儿童符合《毕节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优先纳入康复救助范围。

  六、加强日常关爱帮扶

  13.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且居住在毕节市范围的,由居住地民政部门每年实地走访探视不低于2次。被收养人居住在毕节市外的,原送养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原散居户籍地民政部门每季度进行视频电话回访1次,年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实地走访探视。

  14.走访时要了解家庭养育、教育等情况,及时向收养人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发现有虐待被收养人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对于严重侵害被收养人权益的,要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并追究收养监护人和相关家庭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加强要素保障

  15.各级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强化数据互通,确保鼓励政策落地落实。民政部门要规范收养登记办理,严格基本生活补贴、助学金、明天计划资助等认定审核,按时足额发放相关保障和资助资金,建立一人一档。教育部门要保障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按规定享受有关助学政策。公安机关要妥善做好被收养人户籍办理等工作,严厉查处打击遗弃、买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部门要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落实鼓励收养政策提供资金支持。卫健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落实被收养人就医绿色通道政策的实施。医保部门要按规定保障被收养人享受相关医疗救助政策。残联部门要保障被收养人享受相关康复政策。

  16.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根据自身职责,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公民转变收养观念,激发社会爱心和热心。对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事迹突出的,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和鼓励。

  八、本措施自文件下发之日执行,有效期2年。本措施执行前收养人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可执行本措施规定。同时原《毕节市鼓励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若干措施(试行)》(毕民通〔2024〕10号)废止。

  家庭收养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查看

(本文源自:毕节市民政局网站https://www.bijie.gov.cn/bm/bjsmzj/zwgk/bmwj/202411/t20241108_860453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