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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细则(柳民规[2024]1号)

更新时间:2025/1/18 10:05:43

[转]柳州市民政局、柳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柳民规[2024]1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现将《柳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4年5月31日

柳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4〕2号)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资格认证,救助资金的申请、管理和监督,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政部门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救助对象的审核、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救助补助资金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额度

  第四条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经常居住地为柳州且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本辖区养老机构的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可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

  第五条 救助额度=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总和。

  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属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由县(区)民政部门合理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主要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补贴和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

  第三章 对象发现及申请流程

  第六条 救助对象自主申报。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并已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经常居住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民政部门主动发现。通过常态化探访关爱以及能力评估发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引导其及时申请救助。

  第七条 村(社区)负责进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初步调查核实,于每月5日、10日前汇总《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报名表》(附件1)上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于每月10日、20日前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于每月15日、25日前对申请对象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每次评估应有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一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

  第八条 按照“先入住、后救助”原则,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附件2),向经常居住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第九条 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且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老年人可以入住养老机构,入住后要与机构签订入住协议,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并按协议缴纳养老服务费用。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根据救助对象意愿、收费情况以及养老机构的服务能力合理安排其跨区入住养老机构。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补贴和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附件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附件3)。

  第十一条 救助金原则上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申请通过的次月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拨付至本人“一卡通”指定账户或补贴对象授权确认的个人账户。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申请当月起,之前的不再补发。符合条件并已领取救助金的救助对象,入住机构未满15日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救助金按申请当月核定救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入住满15日后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救助金按1个月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引起救助金额调整或者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区)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本人或其代理人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区)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监督机制,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停发)的决定,调整救助金额或停发救助金,同时书面告知理由(附件4)。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同时,签订代扣代缴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费用协议(附件5),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救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养老机构。

  第十五条 县(区)民政部门要结合养老机构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日常抽查检查、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等情况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服务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根据机构申请审核发放。绩效补助资金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每年对不低于30%的县(区)进行随机抽查。各县(区)民政局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柳州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本辖区范围内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6)。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

  养老服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审核、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制定补助标准和确定补助额度等工作;依申请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主动公开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社会救助部门负责及时提供辖区内低保对象特别是其中的老年人基本情况、月补助水平及动态管理等信息,提供相关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协助做好救助对象救助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及时了解并向养老服务职能部门提供低保家庭中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和集中照护服务需求。

  社会事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审核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救助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县(区)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规定,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中央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广西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和柳州市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民政部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第十九条 各县(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项目周期一致。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柳州市民政局、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6【查看

  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报名表

  2.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3.集中照护服务救助不予认定告知书

  4.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5.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协议

  6.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情况汇总表

(本文源自:柳州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liuzhou.gov.cn/zwgk/fdzdgknr/zcwj/gfxwj/t19700101_34788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