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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殡葬领域规范化管理服务的通知(新市民[2024]15号)

更新时间:2025/1/16 17:13:00

[转]新乡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殡葬领域规范化管理服务的通知
(新市民[2024]1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务(业)局,相关局属单位:

  近期,按照中纪委以及省、市纪委要求,市民政局对全市婚姻殡葬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了全面督导和深挖,发现部分县(市、区)存在着场所建设不达标、工作流程不规范、服务质量不优化、管理水平不够高等问题,直接影响了群众的体验感、获得感。为解决这些问题,实现管理服务便民化、高效化、优质化,现就婚姻殡葬领域规范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出要求:

  一、殡葬领域要进一步规范遗体和骨灰处置流程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化处置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27号)相关要求,规范遗体接运、存放、告别、火化及骨灰安葬等程序,加强和规范火化证明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开具、领取、登记、核销、备查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虚开、伪造、买卖火化证明等行为。要规范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务流程,强化制度建设和岗位职责,建立骨灰可追溯的闭环管理机制。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提高遗体火化、骨灰安放(葬)全流程、全周期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杜绝出现骨灰错放、遗失等问题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建立遗体火化、遗体安葬和骨灰安放(葬)档案,内容齐全,分类存放,妥善保管,统一管理,确保档案不发生遗失和损缺等情况。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从提升殡仪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办丧环境、群众满意度出发,全面梳理殡葬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工作形式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着力完善制度措施,进一步推进行风建设,强化廉政、道德等方面教育,推动广大干部职工养成廉洁、守法、诚信、自律的良好行为规范,自觉抵制各种风险诱惑,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二、婚姻登记领域要做到“五个达标”

  一是办公场所要达标。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颁证大厅、婚姻家庭辅导室等功能区。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服务机构场所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在开放式公园等区域内,优化服务环境。婚姻登记机关的布置应当宽敞、庄严、整洁,张贴体现优秀婚俗文化、婚事简办新办等内容的宣传箴言、图画。婚姻登记窗口间应采取全隔离或半隔离措施,保持独立或相对独立,互不干扰,保护婚姻当事人个人隐私,离婚登记应当有独立的房间。档案室应当配备足够的档案柜,并配备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并开展相关工作,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档案。 二是人员配备要达标。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办理业务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婚姻登记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婚姻登记员人数、编制参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确定。婚姻登记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依法行政,文明服务。上岗时应当佩带标识并规范着装。三是设施设备要达标。婚姻登记机关设施设备配置应满足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后的所有功能设置和跨省通办要求。必须配备电话机、复印机、传真机、计算机、证件及纸张打印机、身份证阅读器、高拍仪(扫描仪)、人脸识别、指纹采集等设备。四是规范管理要达标。婚姻登记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展示内容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的规定;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婚姻登记机关办公时间、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其他适合公示公开的内容。五是制度建设要达标。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婚姻登记员行业规范,完善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等制度,提高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行风建设,塑造清廉形象

  各县(市、区)婚姻登记场所和殡葬服务机构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从提升场所建设、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工作作风、纪律要求着手,压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升,推进行风建设,塑造民政干部廉洁奉公、守法自律的良好形象,助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

  1.殡仪馆相关规章制度(模板)

  2.遗体接运、火化业务相关表格(模板)

  3.遗体火化流程图(模板)

  4.收费项目公示表(模板)

  5.骨灰安放协议(模板)

  6.婚姻登记机关相关制度(模板)

  新乡市民政局

  2024年6月19日

(本文源自:新乡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xinxiang.gov.cn/xzgfxwjs/53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