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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公布202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139号)

更新时间:2024/12/31 11:29:19

[转]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公布202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4]13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部署要求,现就2024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为7776元/月。

  二、2025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4433元至22164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本文源自:福建省人社厅网站http://rst.fujian.gov.cn/zw/zfxxgk/zfxxgkml/zyywgz/ldgx/202412/t20241226_659815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