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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91号)

更新时间:2024/12/31 10:56:04

[转]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4]91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按照伤残等级,一级每人每月增加35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31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9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资金渠道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本次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4日

  (联系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本文源自:贵州省人社厅网站https://rst.guizhou.gov.cn/zwgk/jdhy/zcwj/202412/t20241205_863053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