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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医养结合床位按需规范转换试点实施办法(试行)(芜民老[2024]135号)

更新时间:2025/1/9 18:36:56

[转]芜湖市民政局等部门
关于印发《芜湖市医养结合床位按需规范转换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芜民老[2024]13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卫健委、医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人社局、经发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三山经济开发区人社局、医疗卫生局、医保局、经发局、财经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芜湖市医养结合床位按需规范转换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芜湖市民政局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芜湖市医保局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芜湖市医养结合床位按需规范转换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国家卫健委、民政部、医保局等11个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卫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落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医养结合,完善我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护理型床位使用率,推动建立“病时治疗,平时照护”的医养结合床位(护理型床位)按需规范转换工作机制,满足老年人健康需求,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提升老年人生活福祉。

  一、医养结合床位的定义、服务对象和形式

  (一)定义:能提供医疗和养老服务,且能根据服务对象评估需求,按需规范切换功能,实现“病时治疗、平时照护”。

  (二)服务对象:60岁以上老年人(重点服务于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或生病卧床需长期照护人员)。

  (三)按需转换的医养结合床位三种形式:

  1.除综合性三甲医院外的其它综合性、专科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疗机构、护理中心(院)等利用现有医疗床位,通过增加养老功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2.养老机构内设有医疗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医疗床位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3.未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机构及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病床相关规定申请的要求,通过申请家庭病床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二、医养结合床位申报与备案

  (一)医疗机构医养结合床位申报与备案

  1.申报单位

  除综合性三甲医院外的其它综合性、专科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院)。

  2.申报要求

  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业务的区域应相对独立,与普通病区界限分明,可实行物理隔离。同时,符合医疗机构院感管理规定,不得与传染病区或有高度感染风险的病区相邻。有条件的机构可单独设立医养结合区域。

  3.服务人员要求

  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团队包括医师、护士、护理员、护工(养老护理员)等。

  4.申报材料

  (1)医养结合床位申请表(见附件)。

  (2)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4)医保定点机构证明复印件。

  (5)拟申请医养结合床位的区域平面图、床位分布图。

  (6)拟在医养结合区域工作的人员名单、相关人员执业资格或专业培训证复印件。

  (7)拟提供的医养结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缘由。

  (8)拟开展医养结合工作(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方案。

  (9)拟使用的医养结合服务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入院协议、体检方案、健康管理方案、收费须知、医疗和养老签约合作服务协议等)。

  5.审核备案流程

  除综合性三甲医院外的其它综合性、专科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院)医养结合床位申报认定工作由机构所在地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医保部门共同完成。设置审核、登记变更和备案三个环节。

  (1)审核

  医疗机构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申请,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医保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三个部门共同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参照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相关设置要求重点对医养结合床位所在区域的独立性和床位分布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医养结合床位的养老服务能力做出评估,并给出相关意见。

  (2)登记变更

  医疗机构通过审核后,对于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

  社会力量举办(统称“民办”,下同)医疗机构通过审核后,凭《芜湖市医养结合床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培训”职能表述。

  对于既具备医疗资质,又具备养老资质,且是同一法人的“双资质”医养结合机构,无需登记变更。

  (3)备案

  医疗机构登记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二)养老机构内设有医疗床位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床位申报与备案1.申报单位

  内设有医疗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机构。

  2.申报要求

  养老机构内设有医疗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医养结合床位要符合医疗床位的功能要求,且符合医疗机构院感管理规定。

  3.申报材料

  (1)医养结合床位申请表(附件)。

  (2)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3)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医保定点机构证明复印件。

  (5)拟申请医养结合的区域平面图、床位分布图。

  4.审核备案流程

  养老机构内设有医疗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床位申报认定工作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共同完成,设置审核、备案两个环节。

  (1)审核

  养老机构内设有医疗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三个部门共同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参照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相关设置要求重点对医养结合床位所在区域的独立性和床位分布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医养结合床位的养老服务能力做出评估,并给出相关意见。

  (2)备案

  医养结合床位认定完成后,应分别到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三)未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家庭医养结合床位申报鉴于目前条件尚不成熟,此种形式暂不试行,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开展。

  三、医养结合床位的管理

  备案的医养结合床位在使用过程中,按照“病时治疗,平时照护”的原则实行按需规范转换。

  (一)备案医养结合床位应在原有医疗床位能满足日常患者住院需求的前提下切换为养老床位,一旦老人患者需要住院治疗,超出原有床位承载能力,经评估后养老床位应及时切换为医疗床位,优先满足诊疗需求。

  (二)平时状态下,按照民政部门养老要求管理。养老收费采取市场调节、价格公开、部门备案的要求管理。

  (三)当入住老年人有住院需求时,按照国家卫健委2024年7月发布《医养结合机构内老年人在养老区和医疗区之间床位转换标准》的要求,实行“功能切换”。按住院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实行住院收费和相关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把握入出院指征,强化患者评估,提升住院期间医疗服务质量。

  四、服务项目

  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主要开展以下医疗和生活护理服务。

  (一)医疗服务

  根据许可项目为入住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康复服务、安宁疗护服务,同时做好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

  (二)生活护理

  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环境卫生服务、洗衣服务、膳食服务、文化娱乐服务以及委托服务等特需服务,应根据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评估结果,开展分级护理服务。

  五、有关优惠政策

  (一)医疗机构设立医养结合床位,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投入运营满一年后,其中民办医疗机构可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各类机构中发挥养老床位功能且实际入住非特困供养老人不少于三个月的,可按床位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可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24〕4号)文件中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运营补贴执行。

  (二)医疗机构应健全完善工资绩效考核制度,分岗定级,按劳分配,对从事医养结合服务的医护人员给予适当倾斜,激发医护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相关医养结合床位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政策,由医保部门根据试点运行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六、试点范围

  按照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稳步试点、全面推进的原则,拟参加试点的机构,可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卫健委、市医保局综合考量,研究确定后加入试点,后续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适时调整增补。鼓励南陵县作为省级医养结合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可全域内、全方位试点开展医养结合床位按需规范转换工作。

  七、相关要求

  (一)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卫生健康部门要对认定的医养结合床位开展的医疗卫生服务加强指导、监管和考核。对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医养结合床位,要做好配备医生和护士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工作。在资格认定、执业许可、晋升晋职、科研继教、学(协)会任职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政策、同落实。民政部门要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大力发展养老护理员队伍,并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养结合护理型床位医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改部门根据中央资金投向,争取中央资金投资补助。同时,鼓励、支持在医疗卫生机构附近兴建养老服务设施。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拓展养老服务收费监管。

  (二)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要求强化规范管理。设置医养结合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开展医疗护理服务项目,严格落实护理工作人员配比要求,保障入住人员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和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加强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绩效考核。

  (三)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评估检查。民政会同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在试点运行过程中,结合各自职能,根据需要制定相应配套措施细则,不断完善医养结合床位按需规范转换运行机制,协同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芜湖市医养结合床位申请表【下载

(本文源自:芜湖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wuhu.gov.cn/openness/public/6596361/397649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