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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25]10号)

更新时间:2025/6/6 7:29:15

[转]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社[2025]10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6号)等预算管理规定和文件精神,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24日

湖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6号)等预算管理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我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四条 根据医疗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分配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分配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依法下达预算,组织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湖南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会同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将医疗救助资金分解下达至设立基金的市级或县级及以上统筹地区(以下简称设立基金地区)的财政部门,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加大对辖区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督促指导设立基金的地区按政策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设立基金地区的财政部门将上级拨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同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分配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安排。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重点工作,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二)统一规范,公开透明。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资金,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保障重点,讲求绩效。加强医疗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保障重点工作需要,建立绩效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考虑一般救助需求因素和特殊救助需求因素,并使用绩效调节系数、财力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其中一般救助需求因素主要包括户籍人口数(权重20%)、医疗救助对象(符合《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人员)人数(权重40%)、医疗救助实际支出金额(权重40%);特殊救助需求因素主要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给予倾斜支持;绩效调节系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权重80%)、常住人口参保率(权重20%)等确定。测算公式为:

  某地区应分配资金=资金总额×

  根据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从省级医疗救助资金中切块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特殊困难群体专项医疗救助。专项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省医疗保障局商省财政厅根据专项救助政策研究制定分配方案。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主要考虑救助需求因素,并使用绩效调节系数、财力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救助需求因素主要考虑人口数和发病率等,其中人口数为常住人口数。测算公式为:

  某地区应分配资金=资金总额×

  以上分配公式中的财力调节系数指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在确定具体分配方案时,尽可能选取客观、公开数据作为分配依据。为提高数据使用的科学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审核调整机制,对基础数据的年度增减幅度设定上下限、对异常或离散数据进行数学处理等。为保持对医疗救助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省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到本行政区域设立基金地区的财政部门,并将预算指标文件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应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设立基金地区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于年度内按程序按进度及时将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严格资金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第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应在当年全部拨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各地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基金后,具体使用分别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统筹考虑救助工作需要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结余情况等,科学测算、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的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专款专用。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根据评价结果起草绩效自评报告。市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及时将上一年绩效自评报告分别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评定各地绩效评价结果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医疗救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文源自:湖南省财政厅网站https://czt.hunan.gov.cn/czt/xxgk/zcfg/gfxwj/202504/t20250402_33629964.html)